第280章 权利为基,义务对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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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庄约法》的核心,始于对“人”的尊重,在乱世之中,宋阳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同盟民众的基本权利,也划定了必须履行的义务,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
权利篇共十二条,字字千钧,张贴在各庄后,引发了前所未有的震动:
- 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凡联盟之民,不分籍贯、不分新旧、不分贫富,生命、财产、居所受约法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侵害。”这意味着,无论是宋家庄的老庄民,还是外营的难民,抑或是新吸纳的俘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再也不用担心被随意欺压。
- 第五条规定:“非经公审,不得随意拘押、刑讯、定罪。公审由盟主、议事会代表、庄民代表组成合议庭,三人以上方可开庭,允许当事人陈情辩护。”这彻底废除了之前“长官一言定罪”的惯例,为民众提供了申诉的渠道。外营的张二看着这条,眼眶泛红——他曾是乱兵,一直担心被区别对待,如今约法给了他定心丸。
- 第八条明确:“民众享有陈情之权。对同盟的决策、管事的行为有异议者,可通过庄头、议事会代表向盟主申诉,申诉期间不得被打击报复。”宋家庄的老庄民李三,之前因地界纠纷与邻居产生矛盾,一直没地方说理,如今看到这条,激动地说:“以后有冤屈,终于有地方喊了!”
权利篇的制定,让同盟民众第一次感受到了“被尊重”的滋味。他们不再是单纯的“子民”或“士兵”,而是拥有合法权益的“同盟公民”,这种归属感,远比物资奖励更能凝聚人心。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篇的十条规定,明确了民众对同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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