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0章 权利为基,义务对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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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同盟之民,按土地面积、家庭人口缴纳赋税,以粮代税,每年秋收后缴纳,每亩地缴粮一斗,每五口人缴盐一斤,灾年可酌情减免。”赋税标准公开透明,避免了之前可能出现的苛捐杂税,庄民们都觉得合理。
- 第五条:“16至45岁男丁,履行兵役义务,参加军事训练、战时参战;16至60岁男女,农闲时履行劳役义务,参与修路、建防御工事、修缮公库等公共事务,每年不超过一个月。”这与之前的民兵制度、三级动员体系相衔接,确保同盟的运转有足够的人力支撑。
- 第八条:“同盟之民,需遵守约法及同盟各项规定,不得盗窃、伤人、叛乱、通敌,不得破坏水利、农田、防御设施,违者按刑律处置。”
义务篇的制定,既保障了同盟的正常运转,又没有超出民众的承受范围。宋阳在解读时强调:“权利与义务是一体两面,享受同盟的保护,就要为同盟的存续付出努力。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庄民们对义务篇的接受度极高。孙家庄的孙老实说:“缴粮、服劳役是应该的,同盟给我们分地、保安全,我们为同盟出点力,天经地义。”民兵王小虎更是道:“兵役义务是为了保护家园,我们训练、打仗,既是履行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让同盟的治理从“人治”向“法治”迈出了关键一步。庄民们知道,自己的付出会得到回报,自己的权益会得到保障,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田地里的耕作更用心了,训练场上的民兵更刻苦了,工坊里的工匠更专注了。宋阳站在广场上,看着庄民们围着约法草案热烈讨论的景象,心里清楚,同盟的凝聚力,已不再仅仅依靠军事威慑和物资奖励,而是有了更坚实的法律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