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章 治理有界,刑律有度(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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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罪:“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一斗粮者,罚劳役三日,归还财物;价值一斗至一石粮者,罚劳役一个月,罚没等值财物;价值一石粮以上者,罚劳役三个月,监禁十五日;多次盗窃、盗窃公库财物者,加重处罚,劳役半年至一年。”
- 伤害罪:“斗殴伤人未致残者,罚劳役十日,赔偿医药费;致人残疾者,罚劳役半年,监禁一个月,终身承担被害人部分生活费;故意杀人者,判处死刑,公开执行。”
- 叛乱、通敌罪:“勾结清军、土匪,背叛同盟者,判处死刑,没收全部家产;煽动叛乱、造谣惑众者,罚劳役三个月,监禁十五日;战时通敌、泄露军情者,判处死刑,全家驱逐出同盟地界。”
- 新增罪名:“破坏水利、农田、防御设施者,罚劳役十五日至一个月,赔偿损失;逃避兵役、劳役者,按情节轻重,罚粮、劳役、监禁;官员贪污、滥用职权者,双倍返还赃款赃物,罢官免职,罚劳役半年,情节严重者监禁。”
刑律篇的进步性在于废除了黥刑、刖刑等肉刑,主要以劳役、监禁、罚没财产和死刑为主——劳役既能惩罚罪犯,又能为同盟创造价值,契合乱世的资源匮乏现状;监禁则起到威慑作用,让罪犯反思悔改。李崇德作为司法管事,在解读刑律时强调:“刑律的目的不是惩罚,是警示,是维护同盟的秩序,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
治理篇与刑律篇的制定,让同盟的运转有了明确的规则可循:权力有边界,决策有程序,犯罪有惩罚,民众有保障。这套体系既保障了盟主的核心领导力,又避免了权力滥用;既维护了同盟的秩序,又体现了人道关怀,为同盟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