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章 律法深耕(2/2)
与此同时,在基层,法律的深化推行也遇到了新的难题。徐承烈派往各地巡查的御史回报,许多州县在审理案件时,出现了新旧律法套用的混乱现象。对于同一桩田产纠纷,有的法官依据《大明新律》中情有可原条款从轻发落,有的则仍引用旧律中盗卖田宅的重罪条款严惩。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更令人忧心的是,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乡村,新推行的《继承法》(草案中规定子女平等继承权)遭到了近乎公开的抵制。浙江某县,一富户去世,其女依据新法要求分割家产,却被族老联合其兄长断然拒绝,并将其逐出宗族。当地县令依据新法判决女儿胜诉,却无法执行,因为几乎所有族人都站在宗族一边,拒绝承认判决,甚至围攻县衙。
消息传回南京,徐承烈勃然大怒,欲调兵弹压,却被林川阻止。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然法之深入,非仅凭强力可致。林川沉思道,宗族之规,行之数百年,有其存在的土壤。新法欲立,需与之磨合,而非简单取代。
他提出了新的策略:首先,需加快《民律》、《商律》等具体法律的审议与颁布,使各级法官有法可依,减少随意性。其次,需加强对地方法官的培训,统一裁判尺度,可编纂《判例指南》,将南京、苏州等地已成之典型案例下发各地参考。最后,对于宗族势力,不宜硬碰,可采取与之法。
所谓,即派遣精通新法且善于沟通的年轻官员或法学生,深入地方,担任乡约调解助理,在尊重乡约族规的基础上,逐步引入新法理念,化解具体纠纷。所谓,则是将遵守国家法律作为宗族获得某些优惠政策(如助学积分、参与地方工程资格)的前提条件。
策略定下,各方便开始行动。法制委员会加快了立法进程,并对草案进行了更符合实际的修改;徐承烈则与吏部合作,开办地方法官讲习所;而一批来自经世书院的年轻学子,则怀着理想与热情,奔赴各地乡村,开始了漫长而艰难的送法下乡之旅。
法律的深耕,远比颁布一部法典要复杂得多。它不仅要写在纸上,更要刻入人心,要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与千百年形成的习惯、伦理、宗法进行艰难的博弈与融合。这是一个润物细无声的过程,却决定着这个帝国能否真正从走向。每一场看似微小的纠纷调解,每一次对旧有观念的温和挑战,都是在为这座名为的大厦,添上一块坚实的砖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