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章 商律之衡(2/2)

面对复杂的利益格局和汹涌的反对声浪,《商律》草案的审议在议会陷入了僵局。一个个条款被提出,又在激烈的争吵和幕后的利益交换中被修改、稀释。

林川深知,商律的制定,是确立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关乎新政能否在商业领域扎根。他再次采取了多管齐下的策略。

他首先指示《大明公报》,连续刊发生丝案和织梭案的详细报道与法理分析,让公众了解旧有规则的模糊不清与《商律》试图建立的公平原则,引导舆论关注“守信”与“创新”的价值。

其次,他让沈万三联合一批注重长期信誉、渴望稳定经营环境的大商号,公开表态支持《商律》中关于契约精神和物权保护的核心条款,并以其自身商业实践为例,证明清晰的法律规则最终有利于所有守法商人。

同时,他请王贞仪带领格物院,出具一份关于“工艺专利”对激励技术革新、促进产业进步作用的详细报告,用事实和数据反驳“专利等于垄断”的指控。

在议会内部,林川支持顾炎成等人采取“分拆审议”的策略。不再强求整个《商律》草案一次性通过,而是将其核心部分,如《契约篇》、《物权篇》先行剥离出来,争取尽快通过,以解燃眉之急。而将争议较大的《专利篇》、《票据篇》等留待后续,继续讨论完善。

“法治之立,非一日之功。”林川对核心支持者说道,“当先立其骨干,再丰其血肉。首要者,乃确立‘产权’与‘契约’这两大基石。有此二者,则商业之树方可扎根。”

经过艰苦的拉锯战,《大明商律·契约篇》与《大明商律·物权篇》最终在议会获得通过,并经皇帝朱由校御准颁行。尽管它们已是多方妥协的产物,某些条款不够完善,但毕竟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契约的严肃性与财产权利的边界。

生丝案的判决成为了依据新法判处的首个案例,起到了强大的示范效应。而织梭案则因“专利”条款尚未通过,暂时搁置,但也引发了更广泛的讨论。

《商律》的初步确立,如同在混沌的市场海洋中投下了一枚定锚。旧势力依靠模糊规则和人脉关系牟利的空间被压缩,而新兴的、守规则的商业力量则获得了成长的制度保障。新制度的生命力,在构建现代经济法律框架的艰难探索中,再次啃下了一块硬骨头,为帝国商业的未来航行,初步厘清了规则的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