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 外洋之讼(1/2)

医讼的尘埃尚未落定,一阵来自海外的咸风,又将南京城卷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纠纷之中。这一次,争议的焦点越过了帝国的疆界,直指新兴的国际贸易秩序与司法管辖权。这便是“外洋之讼”。

事起于一起看似普通的商业契约纠纷,但涉事双方却极不普通。原告方是来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代表,范·德伦阁下。他指控与其合作的大明商人郑海龙(沈万三商会下的重要海商之一),在交付一批运往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的瓷器与丝绸时,以次充好,且数量严重短缺,违背了双方在白纸黑字上签押的契约。范·德伦要求郑海龙依据契约赔偿巨额损失,并威胁要将此事诉诸于……位于巴达维亚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法庭。

“荒谬!天大的荒谬!”郑海龙在商会内气得脸色铁青,对着沈万三和一众同仁挥舞着那份用荷兰文与汉文双语写就的契约,“这红毛鬼欺人太甚!海上风浪颠簸,瓷器的些微破损在所难免!丝绸受潮,色泽略暗,也是常事!他竟要按完好无损的价格索赔?还要去他那蛮夷之地的什么公司法庭理论?这是我大明的子民,在大明的土地上做的买卖,凭什么要听他那海外蛮法的裁决?!”

郑海龙的态度,代表了此时绝大多数大明商贾乃至官员的普遍认知:天朝上国,律法自成体系,岂容外夷置喙?更何况是在大明的领土之上。

然而,范·德伦及其背后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却代表着一种新兴的、基于契约和强势武力的国际贸易规则。他们拥有着此时世界上堪称精密和强势的商业法律体系,以及遍布全球的商站和舰队作为后盾。范·德伦态度强硬,不仅向南京官府提起了诉讼,还通过公司渠道,向大明朝廷递交了措辞严厉的照会,要求“公正处理”,并暗示若处理不当,将影响乃至中断与大明未来的贸易。

此事瞬间在南京掀起了轩然大波。

都察院右都御史李守俊等人,对此事的反应复杂而微妙。一方面,他们骨子里鄙夷“红毛夷人”,对其试图将夷法凌驾于大明律之上感到愤怒;另一方面,他们又敏锐地察觉到,这是一个攻击议会和格物院所倡导的“新法”以及海外通商政策的绝佳机会。

“陛下!此乃夷狄窥伺中华之渐也!”李守俊在朝会上痛心疾首,“彼等夷商,不仅挟奇技淫巧而来,今更欲以其蛮夷之法,乱我华夏司法!若此例一开,则将来我大明商民与夷人纠纷,莫非皆要依从那海外荒诞之律条?我天朝体统,威严何在?!此皆近年来一味鼓吹海贸、妄改祖制所招致之恶果!”

他们将此事与开海禁、设海关、立《商律》等新政紧密联系起来,斥责议会“引狼入室”,将外部纠纷归咎于内部变革。

议会内部,支持海外贸易和法治建设的议员们也感到了棘手。他们意识到,这已不是简单的商业纠纷,而是两种法律体系、两种世界秩序的碰撞。若简单依据《大明商律》和“属地管辖”原则强行判决,恐引发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激烈反应,影响巨大的海外利益;若对夷人的要求有所让步,则又恐损害国家司法主权,引发国内民意的强烈反弹。

压力集中到了受理此案的南京刑部和议会司法委员会身上。

荷兰东印度公司聘请了精通汉话、甚至略通大明律的传教士作为讼师,在堂上引经据典(指其公司律法),强调契约的神圣性。而郑海龙则坚持“天朝律法至上”,认为海上风险乃“天意”,不应由货主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僵持不下。范·德伦甚至私下放出风声,称若大明官府不能“公正”裁决,东印度公司的舰队或许会“拜访”大明的某些海外藩属乃至沿海口岸,以“保护”其商业利益。这是赤裸裸的武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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