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章 外洋之讼(2/2)
消息传开,南京城内群情激愤。士子们撰文疾呼“夷狄畏威而不怀德”,要求朝廷展示强硬姿态。商人们则分化成两派,一派如郑海龙般主张强硬,另一派则担心贸易中断,损失惨重,希望朝廷能稳妥处理。
面对如此复杂的内外压力,林川深知,此事关乎国格、商利与未来的海洋战略。他召集了徐承烈、沈万三、顾炎成、王贞仪及议会核心成员进行密议。
“此事,避无可避,亦不可意气用事。”林川沉声道,“夷人之强势,在于船坚炮利,亦在于其商法之严密。我等的应对,需刚柔并济,既要维护国体司法之独立,亦需让夷人知我大明非可欺之辈,更需借此完善我自身之不足。”
他定下了几项策略:
第一,由徐承烈暗中调派新式水师战舰,在长江口及东南沿海进行“例行巡航演练”,向荷兰东印度公司展示大明并非没有海上力量,对其武力威胁进行无声而坚定的回应。
第二,指示议会司法委员会与刑部,依据《大明商律·契约篇》的基本原则,并参考古今中外的海事惯例,对案件进行独立、公正的审理。重点在于查明事实:瓷器破损、丝绸受潮的程度是否在合理风险范围内?数量短缺是否确凿?要求双方提供详尽的证据。
第三,请王贞仪安排格物院精通物理、材料的学士,对受损瓷器和丝绸进行技术鉴定,评估其受损原因(是运输不当还是固有瑕疵)和实际价值折损,为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授意沈万三,通过其他与荷兰人有贸易往来的渠道,向范·德伦传递信息,表明大明朝廷重视契约精神,但绝不受武力胁迫,若其愿意在尊重大明司法主权的前提下理性解决,贸易可继续进行,否则两败俱伤。
庭审在紧张的气氛中继续。格物院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清晰地指出了部分损失确系海上风浪所致(合理风险),但也证实了部分瓷器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基于此,刑部最终作出了判决:郑海龙需对以次充好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因海上风险造成的合理损耗不予支持。判决书用词严谨,既引用了《大明商律》条款,也考虑了海事惯例,体现了大明律法的成熟与公正。
同时,长江口外游弋的明军战舰身影,也让范·德伦感受到了压力。
最终,权衡利弊之后,范·德伦接受了这一判决。他没有得到全额赔偿,但维护了契约的部分效力,更重要的是,他看到了一个拥有独立司法体系且不容武力威胁的大明。
这场“外洋之讼”虽以妥协告终,但其意义深远。它迫使大明开始认真思考如何与国际商业法律体系接轨,如何在外交与司法中维护自身利益与尊严。议会借此机会,迅速启动了《涉外商事纠纷处理暂行条例》的起草工作,试图为未来越来越多的类似纠纷建立规则。新制度的生命力,在应对来自海洋彼岸的挑战时,再次展现了其学习、适应并在碰撞中自我完善的顽强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