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7章 报业之讼(2/2)

陈明远在堂上拒不认罪,他高举着那份刊有调查报道的报纸,面对主审官和旁听的众多目光,毫无惧色:“大人!报纸所载,字字皆有来源,句句皆有印证!学生并非诽谤,乃是揭露!若揭露贪腐有罪,则天下何以为公?若言说真相有罪,则大明何以为明?!”

他的辩护,得到了许多旁听士子和市民的低声附和。

然而,主审官面临的压力巨大。都察院盯着,保守派官员施压,若判《金陵镜报》无罪,无异于承认民间报纸有权监督官员,这是对传统权力结构的巨大冲击。

林川密切关注着此事。他知道,这已不是简单的诽谤诉讼,而是关乎信息权力分配和舆论监督合法性的根本性问题。他再次采取了引导而非直接干预的策略。

他首先请《大明公报》以相对客观的立场,详细报道此案的庭审过程以及双方的观点,让公众了解争议的核心所在。

其次,他授意议会民政委员会,以此案为契机,加速酝酿已久的《报业管理条律》的起草工作。该条律旨在明确报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其报道事实、评论时政的权利,同时规定其必须核实信息来源、不得故意捏造诽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试图建立一套规范而非扼杀的管理体系。

同时,他通过支持改革的官员,向应天府衙传递信息,建议审理应聚焦于报道内容是否基本属实,而非纠缠于“诽谤大臣”的定性。如果报道基本属实,则不应以诽谤论处。

案件的转折点出现在庭审后期。那位被揭露的户部主事,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内部调查下,心理防线崩溃,承认了部分贪墨事实。这一消息虽未正式公布,但已在官场小范围流传,并间接影响了庭审。

最终,在主审官艰难的权衡下,作出了一个颇具妥协色彩的判决:认定《金陵镜报》的报道存在部分细节未经严格核实、用语过于尖刻的问题,予以训诫;但基于其报道核心内容基本属实,并非凭空捏造,故不构成诽谤罪,当庭释放陈明远等人,报馆启封。但同时,判决书也明确要求,今后报业刊发此类涉及官员的报道,需更加审慎,负有核实之责。

这个判决,双方都未完全满意,但《金陵镜报》得以幸存,其揭露的贪官也被查处。更重要的是,它事实上确立了一个先例:基于事实的舆论监督,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经此一讼,《报业管理条律》的立法进程大大加快。议会内各方围绕报业权利与责任的边界,展开了更为具体和激烈的辩论。新制度的生命力,在争夺话语权和构建舆论新秩序的战场上,再次艰难地向前推进了一步,试图在“防民之口”与“纵言惑众”之间,寻找那条符合新时代需求的、更为复杂的边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