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章 法典初立(1/2)
春深日暖,桃源谷地内外一派生机勃勃。新开垦的田地里,秧苗泛着嫩绿,与远处黑风山上苍翠的林木相映成趣。望北营的商队往来渐频,带来了外界的物资与消息,也带走了桃源产出的皮毛与山货。人口日益增多,田亩不断拓展,一个充满活力的新生势力正在这片土地上茁壮成长。
然而,繁荣的背后,新的挑战也随之浮现。
谷地边缘,两户新迁入的流民因为田埂的界限划分各执一词,从口角演变为推搡,几乎要动起锄头;望北营的集市上,一个外来行商与本地摊主因货物成色问题争执不休,引来众人围观;甚至在一处新建的营房里,两名桃源卫士兵也因为琐事发生了殴斗,虽被及时制止,却影响恶劣。
以往,这类纠纷多由德高望重的长老或直接由林枫、秦忠等高层凭个人威望和临时判断处置。但如今,人口数以千计,控制区域扩大,事务繁杂,单靠人治,已显得力不从心,难免有失偏颇,或处置标准不一,引得怨言暗生。
这一日,核心成员再次齐聚谷地中央的木屋。气氛不似往日商讨军事那般激昂,却更为凝重。
林枫将几份记录着近日纠纷的竹简轻轻放在木桌上,目光扫过众人:“诸位,如今我桃源人口日繁,事务渐杂。以往遇事,皆由我等临时决断,虽能解一时之急,却非长久之计。赏罚无定规,纠纷无准绳,久而久之,必生祸乱。”
赵灵儿轻蹙娥眉,点头附和:“林大哥所言极是。近日处理了几起田产和借贷纠纷,各家说法不一,情理难断,若无明确法规依据,实在难以服众。”
秦忠沉声道:“军中亦如此。仅靠军法粗略条款,难以应对所有情况。功过赏罚,需有细法可依,方能令将士心服,杜绝滥赏与枉罚。”
林栋虽然觉得有些麻烦,但也明白道理:“大哥,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立了规矩,以后按规矩办事,也省得吵吵嚷嚷!”
王阎坐在末位,听着众人议论,心中感慨万千。他在山寨时,所谓规矩,不过是大当家一言而决,生杀予夺全凭喜好。如今见林枫等人竟要为整个势力订立成文的法规,力求公平,这种气象,是他从未见过的。
“乱世用重典,然则,典从何来?”一位年长的长老抚须问道,眼中带着疑虑,“若沿用前朝苛法,恐失民心;若全然新立,又恐无根无基,难以推行。”
林枫早已深思熟虑,他站起身,走到墙边,那里悬挂着一幅他亲自书写、不断修改补充的绢布,上面密密麻麻写满了条款。
“故,我提议,颁布《桃源暂行管理条例》!”林枫的声音清晰而坚定,“此法,非凭空想象,亦非照搬前朝。乃是结合我等所处之乱世实际,汲取古圣先贤之智慧,并融入一些……我认为更合乎‘公道’与‘人性’的理念,草拟而成。名曰‘暂行’,是因其尚需实践检验,日后可不断完善;名曰‘管理条例’,因其涵盖民政、军事、商事等各方各面,旨在为桃源所有成员,划定权利与义务之边界,明确行为之准则!”
他示意众人上前观看。绢布之上,条款分明,用词力求简洁易懂。
第一章:总纲
· 第一条:桃源之内,凡遵守本条例者,无论出身、过往,皆受庇护,享有生命、财产之基本保障。
· 第二条:首领林枫为最高裁决者,下设民政司、军法司、监察司分理事务,司法独立,三审定谳(即初审、复审、终审)。
· 第三条:法令面前,人人平等。功必赏,过必罚,不因贵贱亲疏而有所偏颇。
第二章:民律
· 关于田亩:确认“耕者有其田”及“军功授田”制度,明确田亩所有权、继承权及田赋标准,严禁私下买卖(防止土地兼并),但允许在规定范围内租赁。
· 关于借贷:设定最高利率,禁止利滚利,保护债务人生存权益。
· 关于婚姻、继承:明确相关权利义务,鼓励家庭和睦。
· 关于刑事:明确规定杀人、伤人、盗窃、强奸、纵火等重罪及其刑罚(自劳役、鞭刑至死刑不等),强调“证据”定案,禁止屈打成招。同时引入“赔偿”概念,如盗窃需按价赔偿,伤人需承担药费等。
· 关于契约:承认并保护合法的书面或口头契约,商事纠纷以契约为首要判断依据。
第三章:军律
· 在原有军纪基础上,细化奖赏条例(如斩首、先登、破阵等不同军功对应不同赏赐与勋田),明确违反军令、临阵脱逃、欺凌百姓等行为的具体惩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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