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章 李斯亲授法理(1/2)
淳于越事件,如同一记警钟,让李斯下定决心,必须亲自、更深入地介入扶苏的教育,尤其是在最核心的**法家思想**方面。他不能仅仅满足于通过姚贾来间接传授律法知识,而是要亲自向扶苏阐释法家治国的底层逻辑和深远考量,使其从根本上理解并认同现行制度的必要性与优越性,从而具备抵御那些“迂腐之论”的能力。
他向始皇请示,以“总揽扶苏学业,确保其明悉治国要义”为名,请求定期为扶苏单独讲授“帝王之术”与“法理精要”。始皇对此表示支持,他也希望扶苏能更多理解自己的执政思路。
于是,在丞相府那间戒备森严的书房内,李斯与扶苏的单独授课开始了。这不同于之前轻松的论政谈道,而是更为系统、更为深刻的思想传授。
李斯并未一上来就讲解具体的律条,而是从**人性论**和**历史观**这两个法家思想的基石入手。
“公子可知,治国为何需以法为本?”李斯开门见山,提出了一个根本性问题。他不等扶苏回答,便自问自答:“盖因**人性好利而恶害**。凡人皆有自为之心,求利避害,此乃天性,非仁义空谈所能改变。父子兄弟之间,尚且计利而动,何况君臣百姓?”
他引用《韩非子》的观点,阐述了一个冷酷而现实的人性图景,与儒家“性善论”形成了尖锐对立。扶苏初听时,感到有些不适,但仔细思量现实中的诸多现象,又觉得不无道理。
“既知人性如此,”李斯继续道,“则治国不能寄望于道德自觉,必须依靠**明确、公正、且强有力的法律**。法者,编着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使贤者不得逾法而立功,不肖者不敢违法而犯罪。此乃**去私曲就公法**之道,才是真正的大公无私!”
他将“法”提升到了实现社会公平(“公”)的至高地位,超越了儒家基于个人修养的“仁”。
接着,他阐述法家的**历史进化观**。
“淳于越之流,言必称三代,以为古制万能。此乃**守株待兔**之愚见!”李斯毫不客气地批判,“时代在变,社会在变,治国之法岂能一成不变?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周行分封,适合当时;然今天下为一,疆域万里,非中央集权、法令一统,不足以驾驭!陛下与臣等创立新制,正是**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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