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 赦免无罪之刑徒(1/2)

与减轻徭役赋税相比,“赦免刑徒”一事,牵扯更广,情由更为复杂,引发的争议也更为激烈。这直接触及了秦帝国立国之本——严刑峻法的核心地带。

诏书下达后,廷尉府(最高司法机构)和各地郡县监狱,立刻成为了风暴的中心。如何界定“非十恶不赦”、“情有可原”?由谁来界定?标准如何把握?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和人情问题。

朝堂之上,争议之声再起。以廷尉姚贾(虽与李斯有旧,但在此事上持谨慎态度)为代表的部分官员认为:“法者,国之权衡也。先帝制法,意在使民畏而不敢犯。今若宽宥过滥,恐失法度之威严,使刁民心存侥幸,日后更难治理。且刑徒之中,多有桀骜不驯之辈,骤然释放,恐扰地方安宁。”

而李斯和支持新政的官员则坚持:“法之目的,在于止奸惩恶,亦在于教化向善。连坐之法,往往使无辜者蒙冤;徭役之刑,亦多有无心之失或小过重罚者。陛下仁德,正欲纠此偏颇。赦免非为废法,乃为更精准地执法,使罚当其罪,释放被误拘之劳力,归于田亩,亦符合与民休息之国策。”

双方引经据典,争论不休。扶苏端坐龙椅,听着双方的辩论,眉头紧锁。他内心倾向于赦免,但也担心姚贾所言不无道理。

最终,李斯再次展现了他作为政治家的手腕和决断力。他没有强行压下反对声音,而是提出了一个折中且具备操作性的方案:

“陛下,臣提议,成立‘**刑徒复核案**’,由廷尉府、御史大夫府及丞相府共同派员组成,并邀请数位德高望重、精通律法的博士参与。制定明确的复核标准:

一、 **凡属‘诬告’、‘证言不实’导致的连坐入罪者,查实后立即释放,并追究诬告者责任。**

二、 **因未能完成徭役定额(非故意怠工)、或微小过失(如损坏公物价值轻微)而被判刑者,予以赦免,或改处罚金、劳役。**

三、 **因饥寒交迫所迫,行窃盗等轻罪,且未伤人命者,视情节予以减刑或赦免。**

四、 **明确‘十恶不赦’之范围**,如谋反、叛国、杀人、大逆、巫蛊等重罪,绝不赦免,以儆效尤。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