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章 去其苛暴存其核(2/2)

例如,对于**连坐法**,虽不废除,但进行了细化。明确区分“知情不举”与“确实不知”,对于后者,尤其是邻里、伍保之中确实无法知晓他人犯罪意图者,大幅减轻或免除其连带责任。这使得连坐的打击面有所收缩,减少了大量无辜者蒙冤的可能。

对于**轻微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处罚,进行了调整。如盗窃罪,不再一概施以重刑,而是根据盗窃数额、是否使用暴力、是否初犯等因素,划分出不同的处罚等级,小额盗窃初犯者,可能仅处以罚金或短期劳役。

对于**徭役相关的刑罚**,也做了修改。因不可抗力(如天灾、疾病)或非主观故意未能完成徭役者,处罚减轻,更多地采用补役、罚款等方式处理。

此外,还废除了少数一些在始皇帝时期临时增设的、极其残酷且实践中已证明效果不佳的肉刑。

每一条的修改,李斯都要求修订班子提供大量的案例和数据支持,反复辩论其必要性和可能带来的影响。整个过程,更像是一次精密的“外科手术”,小心翼翼地切除肌体上已经坏死或可能引发感染的**苛暴**部分,同时全力保护其强健的**核心**机能。目标是在不动摇国本的前提下,使这部律法更能适应“昭德”时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