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章 仲裁庭上的据理力争(1/2)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不大,浅色木质桌椅透着严肃,墙上的国徽在顶灯下发着冷光。吴亮坐在申请人席位上,双手紧紧攥着拐杖,指节泛白——这是他第一次走进仲裁庭,对面启航电子厂的hr和律师正低声交谈,眼神偶尔扫过来,让他忍不住紧张地抿了抿唇。

陈砚坐在他身边,轻轻拍了拍他的胳膊,递过一份整理好的证据册:“别慌,我们准备得很充分,每一份证据都能证明厂里违法辞退。你只要如实回答仲裁员的问题就好,剩下的交给我们。”

仲裁员敲了敲法槌,庭审正式开始。电子厂的律师率先发言,语气带着几分居高临下:“我方认为,辞退吴亮并非违法解除,而是因其腿部残疾,无法完成仓库管理员的核心工作——比如搬卸货物、快速盘点,多次影响车间效率,且我方曾提出调岗至后勤岗,吴亮本人拒绝,无奈才解除合同。”他说着,拿出一份没有吴亮签字的《调岗通知书》,“这是当时的调岗证明,足以说明我方已尽到合理义务。”

吴亮听到“多次影响效率”,急得想反驳,陈砚却先一步举手:“仲裁员您好,对方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第一,仓库管理员的核心职责是‘货物盘点、账实核对、出入库登记’,而非‘搬卸货物’——电子厂有专门的搬运工,这一点有仓库排班表和老周的证言可以证明;第二,对方所谓的《调岗通知书》没有吴亮签字,吴亮本人也从未收到过调岗通知,属于单方伪造证据;第三,我们提交的吴亮7月绩效考核表显示,其工作效率98%,评级为‘优秀’,何来‘影响效率’一说?”

陈砚将绩效考核表、仓库排班表、老周的书面证言一一递交给仲裁员,每一份证据都标注了关键信息:绩效考核表上“优秀”的红色印章、排班表上“搬运工:李xx”的名字、老周证言里“吴亮盘点从未出错,搬货有专门工人”的表述。仲裁员仔细翻看,时不时点头,还特意让书记员将老周证言中“主管曾说‘残疾人留着麻烦,想办法让他走’”的内容标记出来。

电子厂hr脸色有些难看,律师连忙补充:“就算调岗不属实,吴亮的残疾确实对工作造成不便,我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合同。”

“这一主张同样不成立。”陈砚立刻回应,引用法律条文时条理清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客观情况变化’,指的是不可抗力或企业搬迁、重组等情形,残疾是吴亮入职时就存在的情况,并非‘后续发生的客观变化’;更重要的是,《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残疾歧视残疾人,不得单方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对方的行为既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也违背专项法律规定。”

他还拿出小林收集到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递到仲裁员面前:“这是电子厂新主管在‘仓库兄弟’群里的发言,明确提到‘吴亮行动不便,等他走了再招人’,足以证明其辞退动机是‘歧视残疾’,而非‘工作能力问题’。”

仲裁员翻看聊天记录时,电子厂律师的辩解显得越来越无力,只能反复强调“厂里有自主用工权”。吴亮看着陈砚从容不迫地拿出一份又一份证据,心里的紧张渐渐消散,甚至在仲裁员询问“是否收到过调岗通知”时,清晰地回答:“没有,主管只跟我说过‘你这样的效率,不如早点辞职’,从来没提过调岗。”

庭审进行到下午三点,仲裁员宣布休庭十五分钟,随后返回当庭裁决:“经审理,申请人吴亮提交的绩效考核表、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启航电子厂以‘残疾影响效率’为由辞退吴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交的《调岗通知书》无申请人签字,且无送达记录,不予采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启航电子厂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吴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元(4500元\/月x3个月x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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