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章 错案追责的理性看待(1/2)

李明华案尘埃落定后的第一个周一,陈砚刚到律所,就被一群记者围在了门口。话筒纷纷递到他面前,问题大多围绕“是否该追究原办案人员责任”——自从案件改判无罪后,本地论坛和社交媒体上,不少网友呼吁“严查当年办案人员,给受害者一个说法”,甚至有人扒出了原办案团队成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引发了不小的舆论争议。

“陈律师,您认为当年办理李明华案的民警和检察官,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位记者率先提问,镜头紧紧对着陈砚的脸。

陈砚接过话筒,示意大家安静,语气平静却坚定:“错案的纠正,核心目标是还当事人清白,让正义得以实现,而不是单纯的‘追责’。我们首先要区分‘故意制造错案’和‘工作失误导致错案’——这两种情况,性质完全不同,处理方式也应有所区别。”

他顿了顿,继续说道:“根据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当年的办案团队确实存在‘证据审核不严谨’‘未核实不在场证明’等问题,这属于工作失误。尤其是主办民警张警官,当年面临‘命案必破’的考核压力,在证据链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推进案件,更多是受限于当时的侦查条件和工作环境,而非主观故意陷害李明华。”

这番话一出,现场有些安静。另一位记者追问:“那您觉得,工作失误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吗?这会不会让其他办案人员放松对证据的要求?”

“当然不是。”陈砚摇摇头,“责任追究是必要的,但应该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于工作失误,更重要的是‘总结经验、完善流程’——比如建立‘重大案件证据复核制度’,避免单一办案人员主导证据审核;加强‘不在场证明核查’的标准化流程,确保每一份可能排除嫌疑的证据都不被遗漏。这些制度性的改进,比单纯处罚几个人,更能从根本上减少错案的发生。”

他举了个例子:“我们在调取案卷时,发现当年的年轻记录员小王,曾在工作笔记里标注‘李明华的工友证言未核实,建议补充调查’,但这条建议未被采纳。现在小王已经成长为刑侦支队的骨干,他主动联系我们,提供了当年的工作笔记,还在再审开庭时出庭作证,反思自己当年‘未能坚持意见’的问题。这种主动反思和改进,比单纯的追责更有价值。”

采访结束后,陈砚回到办公室,发现周明远正在等他。“你刚才在门口的发言,我都听到了。”周明远笑着说,“很理性,没有被舆论带偏。现在很多人觉得‘不追责就是不负责’,但其实,理性的追责观,才是推动司法进步的关键。”

陈砚点点头,拿出一份文件递给周明远:“这是我们团队整理的《李明华案错案成因分析报告》,里面详细分析了当年办案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对应的制度改进建议。我们准备把这份报告提交给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希望能为他们完善侦查和起诉流程提供参考。”

周明远翻看了几页,赞许地说:“做得好。这份报告没有指责谁,而是聚焦‘问题如何解决’,更容易被司法机关接受。我认识市公安局的王副局长,我帮你牵个线,下周我们一起去拜访他,把报告当面交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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