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章 扶是否等于撞(三)(1/2)
京市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槌声,在清晨九点整准时响起,清脆的声响压过了旁听席零星的议论。
审判长周法官穿着法袍,目光扫过法庭,声音沉稳:“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方先陈述。”
原告席上,许大兰坐在轮椅上,左腿还缠着厚厚的绷带,她儿子许建国站在一旁,扶着轮椅扶手,脸上满是急切。
代理律师刘为民则挺直腰背,翻开面前的案卷,率先开口:
“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许大兰,女,68岁,原市纺织厂退休职工;被告庞友,男,26岁,京西科技园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我方诉请判令被告庞友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周法官点头:“陈述事实与理由。”
“去年10月17日早7时35分许,被告庞友乘坐38路公交车行至京西广场公交站,从后门下车时,因急于赶路,与正在台阶处捡拾青菜的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
刘为民的声音在法庭里回荡,他抬手示意书记员展示许大兰的伤残鉴定报告复印件,“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还需二次手术,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事发后,被告虽垫付了5200元医药费,但在原告家属提出合理赔偿后,被告拒不承认撞人事实,甚至试图以‘善意扶人’为由逃避责任。”
刘为民转向被告席,语气带着质问,“试问,若非被告撞人,为何在众目睽睽之下唯独他上前搀扶?若非心虚,为何主动垫付医药费?这完全不符合常理!”
旁听席有人低声附和,庞友的脸瞬间涨红,攥着衣角的手微微发抖,刚想开口就被沈玉用眼神按住。
周法官看向沈玉:“被告方答辩。”
沈玉站起身,先是向合议庭微微颔首,随后语气清晰地陈述:“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表示同情,但坚决否认原告主张的‘碰撞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被告庞友当日确实在公交站下车,但并非‘急于赶路’。据被告考勤记录显示,其上班打卡时间为早9点,事发时距上班还有一个半小时,不存在赶路匆忙的动机;”
“第二,被告下车时确实与人发生肢体接触,但碰撞对象并非原告。被告当庭陈述,当时公交车后门拥挤,他下车时右臂不慎撞到一名穿蓝色校服的中学生的肩膀,两人均未摔倒,该学生还回头说了句‘抱歉’,随后便汇入人群离开,与原告摔倒的时间、位置均无重合;”
“第三,被告垫付医药费、主动送医,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善意行为,不能作为推定其撞人的依据。我国法律从未规定‘扶人即等于撞人’,善意之举不应成为被苛责的理由。”
庞友跟着站起身,声音虽有些发颤,但句句恳切:“审判长,我真的没撞许大妈。我下车时撞到的是个学生,就在后门台阶左侧,而许大妈摔在右侧,中间隔了两米多。我是看到她倒在地上没人管,才跑过去扶的,垫付医药费是怕她耽误治疗,真不是因为心虚。”
许建国立刻打断他,情绪激动:“你胡说!那学生怎么没人能作证?分明是你编的!我妈就摔在你下车的地方,除了你还能是谁撞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方若认为被告所述不实,可提供证据反驳,而非单纯质疑。”周法官及时制止了许建国的插话,“原告方提交证据。”
刘为民连忙拿出一沓材料,依次递向合议庭:“这是原告的急诊病历、住院清单、伤残鉴定报告,能证明原告的伤情及损失;还有事发后我方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在记录里承认‘当时人多可能碰到了’,这足以说明他有碰撞行为。”
沈玉接过证据复印件,快速浏览后反驳:
“首先,伤残鉴定报告为复印件,我方申请查看原件,核实鉴定机构资质及鉴定依据;
其次,被告所述‘碰到了’,指的是与中学生的肢体接触,并非与原告碰撞,原告方断章取义;
最后,原告方始终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与原告发生碰撞,仅凭‘常理推断’无法认定侵权事实。”
刘为民脸色一沉:“监控因存储周期问题已覆盖,现场证人不愿出面,但被告的行为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换做任何人,若非自己撞的,会平白无故送医垫钱吗?”
“当然会。”沈玉拿出庞友的既往公益记录,“被告入职以来,多次参与社区公益帮扶,有长期助人习惯,其扶人、垫钱的行为与其一贯品行相符,恰恰能佐证其善意,而非推定侵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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