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章 扶是否等于撞(三)(2/2)

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就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展开激烈交锋,一时间法庭里满是辩论的声响。

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刘为民突然举手:

“审判长,我方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对被告庞友及证人车尔春的询问笔录!这份笔录里,车尔春曾提到‘看到小伙子下车时身边有人摔倒’,能间接印证碰撞事实!”

周法官看向负责联络的书记员:“去核实该笔录是否能调取。”

几分钟后,书记员返回,神色有些无奈:

“审判长,联系城中派出所后得知,因上月派出所档案室装修,部分同期笔录不慎遗失,包括本案的原始询问笔录,仅能提供由原告之子许建国当时拍摄的笔录照片,以及派出所工作人员根据记忆整理的誊写材料。”

这话一出,法庭里顿时一片哗然。庞友猛地抬头,不敢置信地看向书记员:“怎么会丢了?当时民警明明做了笔录,还让我签了字!”

沈玉的眉头瞬间拧紧,当庭提出异议:“审判长,我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首先,原始笔录是书证原件,其遗失无法补正,照片及誊写材料属于传来证据,且照片由原告近亲属拍摄,存在篡改、截取的可能;

其次,誊写材料为工作人员‘根据记忆整理’,主观性极强,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最后,派出所未提供档案遗失的书面说明及责任认定,无法排除笔录被故意隐匿的可能,该证据不应被采信。”

刘为民立刻反驳:“笔录遗失是意外,照片是许建国在派出所沟通时当场拍摄,全程有民警在场监督,誊写材料也有派出所盖章,足以保证真实性!车尔春的证言是本案关键,不能因原始笔录遗失就否定其效力!”

“原告方混淆了证据效力的认定标准。”沈玉寸步不让。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书证应提交原件,原件灭失且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传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原始笔录遗失,照片和誊写材料的来源、内容均无法核实,依法不应采纳。”

周法官与合议庭成员低声商议了片刻,随后敲响法槌:“双方就证据争议发表最后意见。”

“我方坚持认为,现有证据足以推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笔录照片及誊写材料虽非原件,但结合其他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请。”刘为民语气坚定。

沈玉则看向合议庭,语气郑重:“我方重申,原告方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其主张的‘常理推断’于法无据,笔录相关证据因形式不合法、真实性存疑不应采信。被告的善意行为不应被曲解,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维护善意助人者的合法权益。”

庞友也跟着补充:“我不怕查,真的没撞人,恳请法庭还我清白。”

许大兰这时终于开口,声音沙哑:“法官同志,我那天就是被人从后面撞了一下才摔的,当时就看到他下车,不是他是谁?我一把年纪了,不会讹人啊。”

周法官再次敲响法槌,声音沉稳:“因本案关键证据存在争议,且原告方未提交直接侵权证据,被告方的抗辩理由具有合理性,本庭决定第一次庭审休庭。休庭后,原告方需补充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原件及证据来源合法的证明,法庭将另行核实派出所笔录遗失的具体情况,择期再次开庭。”

法槌落下,第一次开庭正式结束。

走出法庭时,庞友长长地松了口气,却又忍不住担忧:“沈律师,笔录丢了,我们是不是还是没辙?”

“别慌。”沈玉拍了拍他的肩膀,“我们后续可以申请调查装修的具体情况,而且监控那边林溪还在跟进,总能找到还原真相的线索。善意从来都不该成为枷锁,这案子我们一定能打赢。”

而不远处,刘为民正和许建国低声交谈,两人的脸色都不太好看,显然也清楚这场庭审并未占到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