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章 立法之争(1/2)
就在《京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与保障及诬告陷害行为惩处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键时刻,一场预料之中却又格外激烈的争论,在常委会会议室内爆发了。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一位在汉东政坛深耕多年、作风稳健的老同志主持。当法制委员会主任宣读完草案主要内容后,会场陷入了一种微妙的沉寂,随即,各种声音如同开闸的洪水般涌出。
首先发难的是一位资深的常委会委员,也是市政法委的前任副书记,他以作风保守、注重程序着称。“同志们,我对这部草案的初衷表示理解,鼓励见义勇为是好事。但是!”他话锋一转,语气变得严肃,“我们立法,必须慎之又慎!这部草案的核心条款——‘善意救助者依法免责’,这几乎是在创设一种新的法律豁免权!这会不会导致一些人在‘善意’的幌子下,实施不当甚至有害的救助,反而加重被救助者的伤情,最后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会不会打开‘潘多拉魔盒’?我们的法律,首先要保障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这个底线能不能突破?我认为需要极其审慎的论证!”
他的发言,代表了相当一部分法律实务界人士的担忧,即对法律原则可能被破坏的警惕。
紧接着,一位来自经济界的企业家委员表达了另一种顾虑:“祁市长推动这项立法的决心和情怀,我十分敬佩。但我们必须考虑其潜在的社会成本和示范效应。如果对诬告陷害者的惩处过于严厉,比如动不动就纳入征信、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会不会导致一些真正的受害者在身体受到伤害、但证据收集困难的情况下,因为害怕被反诉‘诬告’而不敢维权?法律的天平,是否会在保护一种善行的同时,无意中倾斜,压制了另一种弱势群体的声音?我们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制造出另一个可能更棘手的问题。”
这位委员的视角,聚焦于法律实施可能带来的意外后果和不同权益之间的平衡,同样引发了在场不少委员的深思。
更有委员直接质疑立法的必要性:“现在我们国家有《民法典》,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见义勇为和诬告陷害,难道没有相关规定吗?为什么非要单独搞一个地方性法规?是不是有点‘立法冲动’?而且,道德层面的问题,试图用法律手段去彻底解决,效果到底会如何?法律不是万能的,过于依赖法律,会不会弱化了道德教化和舆论引导的作用?”
这些质疑,有的尖锐,有的中肯,但都切中了草案的核心争议点和立法难点。会场上的气氛变得有些凝重,支持草案的委员们面露焦急,而持怀疑态度者则显得忧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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