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章 星网织就,南疆新颜(2/2)
3. 组建“官营商号”,参与竞争: 镇守府出资,成立“星陨商行”,直接参与对外贸易。星陨商行凭借官方背景,能够调动大量资源,主要经营大宗矿产(赤铁精英)、特色丹药(清瘴丹、解毒散)、以及初步净化的灵植药材的出口,同时负责进口南疆无法自产的高阶丹药、精密法器部件、以及来自大秦的流行商品。官营商号的存在,既保证了镇守府在关键贸易中的话语权,也起到了平抑市场价格、防止外商恶意垄断的作用。
4. 管理与服务外来商贾: 市舶司下设“番坊”,为合法入境的外商提供符合其习俗的居住区、货物存储地,并提供货币兑换、贸易仲裁、基础医疗等服务。同时,也负责对外商进行监督,防止其从事间谍活动或违反南疆律法。
互市开放之初,来自黑风戈壁的驼队与千岛盟的船队将信将疑。但当他们发现,在此交易确实安全、税赋明确、且能兑换到购买力稳定的“星陨通宝”时,热情迅速高涨。戈壁的宝石、兽皮、稀有沙蚕丝,换走了南疆的矿石和丹药;千岛盟的海鱼干、珍珠、珊瑚灵材、以及一些新奇的法器小玩意儿,则流入了南疆的市场。
对外贸易的展开,不仅为南带来了急需的物资和财政收入,更带来了外界的信息与新风气,开阔了南疆修士与民众的眼界,使其不再封闭。南疆,开始真正作为天南道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外界进行着有序的交流。
第三章:刑狱明典,律化蛮荒
随着社会结构的复杂化与对外交流的增加,各类纠纷与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仅靠《星陨南疆律》的条文和执法司的刀剑,已难以应对所有情况。尤其是涉及到不同族群(移民、遗族、外商)之间的纠纷,以及一些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的商业行为,需要更专业的司法裁决。
为此,在韩立的推动下,南疆的司法体系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与细化:
1. 设立“理讼院”: 在郡一级行政单位,设立“理讼院”,作为专门的司法审判机构,与郡守府行政权分离。理讼院设“院判”一名(由精通律法、德高望重的修士担任),下设“律令”、“典簿”等职,负责审理辖区内除十恶重罪外的所有民事、商事及部分刑事纠纷案件。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律法为准绳”,审判过程要求公开、透明,允许旁听(涉密案件除外)。
2. 编纂《判例集》: 理讼院将所有已判决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详细记录其案情、判决依据、援引律条,编纂成《南疆理讼判例集》,下发至各县级机构参考。这使得律法的适用更加统一,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使得民众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有了更清晰的预判。
3. 引入“仲裁”机制: 对于一些涉及专业技术(如矿脉划分、工坊事故责任认定)或特定族群风俗的纠纷,鼓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专家或族老进行“仲裁”。仲裁结果经理讼院核准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既尊重了专业与传统,也缓解了官府的诉讼压力。
4. “星狱”的教化职能延伸: 对于关押在“星狱”中的罪犯,尤其是刑期较长但非十恶不赦者,不再仅仅是简单的囚禁。狱中开设“悔过堂”,强制其学习《星陨南疆律》与《星火蒙训》,并进行一定强度的、有监管的生产劳动(如为工坊处理危险较低的废料、编织防御工事用的绳索等),使其在服刑期间创造价值,并反思己过。
司法体系的专业化与精细化,使得南疆的社会矛盾有了更顺畅的解决渠道。当一桩困扰两个移民村落多年的水源纠纷,在理讼院院判依据《民律》与实地勘察证据做出公正裁决后,双方心服口服;当一宗涉及番商与本地工坊的货物质量纠纷,通过仲裁机制得以快速解决时,法律的权威与公正,便在这一次次具体的实践中,深入人心,真正起到了“律化蛮荒”,定分止争的作用。
两个月的时间,星陨仙伯府通过“星网”实现了信息掌控,通过“市舶司”打开了对外窗口,通过深化司法确保了社会公平。其统治触角已然渗透至南疆的每一个角落,构建了一个信息畅通、经济活跃、律法严明、文化渐融的复杂而有序的统治实体。昔日魔土,如今已是秩序井然、生机勃勃的新疆,成为了星陨仙伯府崛起之路上最坚实的踏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