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清朝的官职体系(1/2)
清朝的官职体系是中国古代官制发展的集大成者,融合了满族传统与中原王朝的官僚制度,形成了一套层级分明、职能复杂的体系。其核心特点是**“满汉复职”**(重要职位常由满汉官员共同担任)、**“中央集权”**(皇权高度集中)以及**“文武分途”**。以下从**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官员等级与俸禄**三个主要方面进行概述:
### **一、中央官制**
清朝中央机构以**“三院六部”**为基础,后逐步演变,至雍正时期设立军机处,成为权力核心。
#### **1. 中枢决策机构**
- **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初最高决策机构,由满族王公贵族组成,掌握军政大权。康熙后权力逐渐削弱,乾隆时废除。
- **内阁**:仿明制设立,名义上为最高行政机关,负责草拟诏令、批阅奏章。但实际权力有限,主要官员为**大学士**(正一品,如“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等,满汉各2人)和**协办大学士**(从一品,满汉各1人)。
- **军机处**(雍正后核心):雍正年间为处理西北军务设立,后成为常设机构,取代内阁成为真正的权力中心。由**军机大臣**(无定员,从大学士、尚书、侍郎中选任)和**军机章京**(办事官员)组成,负责跪受笔录、传达皇帝旨意,权力极大但无决策权,完全听命于皇帝。
#### **2. 行政执行机构(六部)**
仿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中央行政核心,每部设**尚书**(从一品,满汉各1人)、**侍郎**(正二品,满汉各2人)为正副长官,以下有**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等。
- **吏部**:掌管官员任免、考核、升降、调动(“天官”)。
- **户部**:掌管户籍、土地、赋税、财政(“地官”)。
- **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科举、外交(“春官”)。
- **兵部**:掌管军事、武官任免、军械、驿站(“夏官”)。
- **刑部**:掌管法律、刑狱(“秋官”)。
- **工部**:掌管工程、水利、屯田、交通(“冬官”)。
#### **3. 监察与司法机构**
- **都察院**: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左都御史**(从一品,满汉各1人)、**左副都御史**(正三品,满汉各2人),负责监察百官、弹劾不法。下设**十五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分管各省及中央机构监察。
- **大理寺**:掌管平反刑狱,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审理重大案件。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
- **通政使司**:收受各省奏章,传达给内阁或皇帝,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
#### **4. 事务性机构**
- **理藩院**:掌管少数民族事务(蒙古、回部、西藏等)及外交,长官为**尚书**(从一品,满蒙贵族担任,无汉人),体现清朝对边疆管理的重视。
- **内务府**:掌管皇帝家事、宫廷事务,由**总管内务府大臣**(正二品,多为满族王公或亲信)统领,下设广储司、都虞司等“七司三院”,权力极大(如和珅曾任内务府总管)。
- **翰林院**:掌管修史、着作、图书典籍,培养储备官员。长官为**掌院学士**(从二品,满汉各1人),下设**侍读学士**(从四品)、**侍讲学士**(从四品)、**修撰**(状元,从六品)、**编修**(榜眼、探花,正七品)等,统称“翰林官”,是晋升高官的重要途径。
- **国子监**:最高学府,掌管教育、科举培训,长官为**祭酒**(从四品,满汉各1人)。
### **二、地方官制**
清朝地方行政分为**省、府、县三级**,部分地区设“道”“厅”“州”作为辅助层级。
#### **1. 省级行政区(最高地方行政单位)**
- **总督**:管辖一至三省军政大权(如“两江总督”管江苏、安徽、江西),正二品,加衔后常为**从一品**(如加“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是地方最高长官,俗称“制台”“制军”。全国共设8-11位总督(如直隶总督、湖广总督等)。
- **巡抚**:管辖一省民政,正二品,加衔后为**从二品**(加“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俗称“抚台”“抚军”,与总督平行但权力略低(总督偏重军事,巡抚偏重民政),部分省份无总督,巡抚为最高长官(如山东、山西)。
- **布政使司**(藩司):掌管一省财政、人事,长官为**布政使**(从二品),俗称“藩台”,是巡抚的副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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