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汉末三国时期的法律法规(1/2)
汉末三国时期(约公元184年—28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动荡时代,政权更迭频繁(如东汉、曹魏、蜀汉、东吴等),法律法规体系呈现出**继承汉代传统、因战乱灵活调整、各国因地制宜**的特点。由于战乱导致制度崩坏与重建并存,法律条文多散佚或未完全系统化,现存史料主要来自《三国志》《晋书》《通典》及出土文献(如走马楼吴简)。以下从几个层面概述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特点及主要内容:
### **一、法律体系的总体特征**
1. **汉律的延续与改造**
汉末至三国初期,基本沿用**汉代法律体系**(如《九章律》《傍章律》等),但因战乱和政权割据,中央律法实际效力削弱,地方军阀常以“军令”“科条”代替成文法。曹魏、蜀汉、东吴建国后,均在汉律基础上进行修订,试图重建法律秩序。
2. **“刑乱国用重典”的倾向**
为应对战乱、稳定统治,各国普遍加重刑罚,尤其是对叛乱、逃亡、军法犯罪的惩处。例如曹操“持法峻刻”,曾规定“围而后降者不赦”;诸葛亮治蜀“科教严明,赏罚必信”,虽强调公平,但对违反军法者严惩不贷(如马谡失街亭被斩)。
3. **临时性法规(“科”“令”)的盛行**
因成文法典修订滞后,各国大量颁布“科”(单行法规)、“令”(皇帝诏令)补充法律空白。如曹魏有《甲子科》(曹操时期)、《新律》(曹丕时期),东吴有《科条》,蜀汉有《蜀科》(诸葛亮、法正等制定)。
### **二、主要政权的法律实践**
#### **1. 曹魏:法律改革与体系化**
曹魏是三国中法律建设最系统的政权,其改革为后世晋律奠定基础:
- **《甲子科》(约195年)**:曹操为兖州牧时制定,针对战乱简化汉律,如废除汉代肉刑中的“刖刑”(砍脚),改为“以钛左趾代刖刑”(用铁镣代替),体现“轻刑”倾向。
- **《新律》(229年,魏明帝时期)**:由陈群、刘邵等修订,共18篇,首次将“具律”(总则)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结构更合理;内容上吸收汉代“傍章”“越宫”等律,新增《劫略律》《诈律》等篇,强化对社会治安和官员犯罪的惩处。
- **“八议”入律**:首次将“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制度正式写入法典,贵族官僚犯罪可减免刑罚,标志着法律特权化的制度化。
- **军事法严格**:如“士亡法”(士兵逃亡,家属连坐),曹操曾因儿子曹彰部将逃亡而欲斩曹彰,因卞太后求情才赦免。
#### **2. 蜀汉:“以法治蜀”与儒家化**
诸葛亮主导下的蜀汉法律以“严明”“公平”着称,兼顾法家与儒家思想:
- **《蜀科》**:诸葛亮、法正、伊籍、刘巴等共同制定,具体条文已失传,但据《三国志》记载,其核心是“威之以法”“限之以爵”,抑制益州豪强,同时强调“科教严明,赏罚必信,无恶不惩,无善不显”(《诸葛亮传》)。
- **执法案例**:
- 马谡因失街亭被斩(虽为亲信,仍依法治罪);
- 李严因督运粮草延误并说谎被贬为庶人(体现“刑无等级”);
- 对益州豪强(如彭羕)严惩,打击地方割据势力。
- **儒家伦理融入**:诸葛亮强调“为政以仁”,法律中融入“德治”,如劝课农桑、兴修水利,以稳定民生减少犯罪。
#### **3. 东吴:因俗而治与严刑峻法**
东吴政权依赖江东士族,法律呈现“士族妥协”与“军事高压”并存的特点:
- **沿用汉律与“科条”并行**:未制定系统法典,主要沿用汉律,辅以孙权时期的《科条》《令》,如《盗马科》严惩盗马(战马重要),《军故吏父兄子弟科》规定军吏家属的法律义务。
- **士族特权与连坐法**:对江东士族(如顾、陆、朱、张)妥协,允许其私兵存在,但对普通百姓和士兵严厉,如“逃叛亡身,家人徙作”(逃亡者家属罚作苦役)。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