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汉末三国时期的法律法规(2/2)
- **特殊法规**:针对山越(南方少数民族)叛乱,制定《山越科》,强制其编入户籍或军队;对海外贸易(如与辽东、东南亚)的管理法规(虽无直接条文,但出土吴简中可见“关市”税收记录)。
### **三、法律内容的主要领域**
1. **刑事法**
- **罪名**:沿用汉代“谋反”“大逆”“不孝”等重罪,新增“劫略”(抢劫)、“擅杀”(地方豪强私刑)等针对乱世的罪名。
- **刑罚**:主刑仍为“五刑”(死、流、徒、杖、笞),死刑包括斩首、腰斩、弃市,流刑(迁徙边疆)增多(因人口流失,需充实边境),肉刑(如宫刑)在局部地区恢复(如东吴对叛乱者使用)。
- **连坐制度普遍**:士兵逃亡、谋反等罪均连坐家属,曹操“士亡法”、东吴“逃叛科”中尤为突出。
2. **民事法**
- **土地与户籍**:各国均推行“屯田制”,曹魏有《屯田法》,规定屯田客(农民)与国家分成(如“兵屯”5:5分成,“民屯”6:4分成),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禁止买卖;户籍管理严格,出土吴简(如走马楼吴简)中可见“户籍簿”“吏民田家莂”(土地租佃契约),记录人口与土地分配。
- **婚姻家庭**:沿用汉代“一夫一妻多妾制”,强调“孝道”,曹魏禁止“父母在别籍异财”(分家),东吴规定“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增加人口)。
- **契约关系**:出土吴简显示,民间有“贷钱券”“卖田券”等契约,涉及借贷、土地买卖,需官府登记才具法律效力。
3. **行政法**
- **官员管理**:曹魏《新律》设《请赇律》严惩官员受贿,《擅兴律》限制地方擅自征兵;蜀汉对官员考核严格(诸葛亮《考黜法》),东吴设“校事”(监察官)监督百官(但后期校事滥用职权,引发士族不满)。
- **地方制度**:曹魏推行“九品中正制”,以“家世、德行、才能”定官品,法律上确认其选官体系;蜀汉、东吴则更多依赖军功和士族世袭。
4. **军事法**
因战争频繁,军事法最为严密:
- **军权集中**:各国均规定“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但将领需定期汇报(如诸葛亮《出师表》中“斟酌损益,进尽忠言”)。
- **后勤保障**:曹魏《收租调令》规定“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保障军粮军需;蜀汉《督运法》严惩粮草延误(如李严案)。
### **四、法律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1. **过渡性**:上承汉代法律传统,下启西晋《泰始律》(267年),曹魏《新律》的篇章结构、“刑名”总则、“八议”制度等为后世法典奠定基础。
2. **实用性**:因战乱简化条文,以“科”“令”灵活调整,适应政权稳定需求(如屯田法、士亡法)。
3. **阶级性**:“八议”入律、士族特权等强化了法律对贵族官僚的保护,同时对底层民众(士兵、屯田客)的压迫加剧(如连坐、重税)。
4. **区域差异**:曹魏侧重系统化改革,蜀汉强调“公平严明”,东吴依赖士族与军事控制,反映各国政治基础的不同。
### **五、史料局限与研究现状**
因三国时期战乱导致法典散佚,完整法律文本仅存《新律》部分篇目(辑自《晋书·刑法志》),蜀汉《蜀科》、东吴《科条》无原文留存,研究主要依赖史书记载(如《三国志》列传中法律案例)和出土文献(如走马楼吴简、居延汉简中的三国部分)。近年通过简牍研究,对基层法律实践(如户籍、税收、契约)的认识有所深化,但整体法律体系仍需结合后世追述(如《唐律疏议》对曹魏律的评价)进行重构。
### **总结**
汉末三国法律是**乱世中的制度重建**,既继承汉代法律框架,又因政权割据和战争需求进行创新(如“八议”入律、法典结构优化),同时呈现出“重刑维稳”“士族妥协”“区域差异”的特点。其核心目标是服务于军事斗争与政权巩固,为西晋统一后的法律整合(如《泰始律》)提供了重要过渡,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