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0章 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法规(1/2)
两晋南北朝时期(266–589年)是中国历史上政权更迭频繁、民族融合加速的动荡时期,其法律法规在继承汉魏传统的基础上,因社会变迁和民族政权的建立而呈现出多元发展的特点。以下从立法概况、主要法典、法律制度演变及特点等方面进行概述:
### **一、立法概况与主要法典**
#### **1. 西晋:《晋律》(《泰始律》)**
- **背景**:司马昭执政时命贾充、杜预等修订法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颁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施行的法典。
- **特点**:
- **精简条文**:将汉魏旧律的773万字精简为字,共20篇,结构更严谨。
- **“准五服以制罪”**:首次将儒家“五服”(亲属关系)纳入法典,以服制远近确定亲属相犯的刑罚轻重,体现礼法融合。
- **区分律、令**:明确“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即律为刑法,令为行政法,法律体系更清晰。
- **官当制度萌芽**:允许官员以官爵抵罪(如“除名比三岁刑”),特权法进一步发展。
#### **2. 东晋**
- 基本沿用《晋律》,仅因时制宜颁布一些“令”和“格”(临时法规),无重大立法创新。
#### **3. 南北朝时期**
- **南朝(宋、齐、梁、陈)**:
- 多因袭《晋律》,少有突破。梁武帝时制定《梁律》(20篇),陈朝有《陈律》,但均未超越《晋律》框架,且实施效果有限。
- 重视“科”(补充性法规)和“格”的运用,反映中央对地方控制力的削弱。
- **北朝(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
- **北魏《北魏律》**:
- 孝文帝汉化改革的重要成果,由崔浩、高允等修订,共20篇。
- 吸收汉律儒家化内容(如“八议”入律),同时保留鲜卑旧制(如“门房之诛”族刑)。
- 首次确立“存留养亲”制度:罪犯直系尊亲属老疾无侍,可暂不执行刑罚,待赡养老人后再行刑,体现儒家孝道。
- **东魏《麟趾格》**:
- 因修订于麟趾殿得名,将“格”上升为独立法典,是后世“格”这一法律形式的开端。
- **西魏《大统式》**:
- 以“式”为法典名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式”命名的法规汇编,影响隋唐“律令格式”体系。
- **北齐《北齐律》**:
- **南北朝立法巅峰**,由封述等修订,共12篇(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 **首创“名例律”**:将汉律“具律”改为“名例律”,置于篇首,作为总则,奠定后世法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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