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 晋朝的法律法规(1/2)
晋朝(266年—420年)分为西晋与东晋,其法律法规体系上承曹魏、下启南北朝,具有重要的历史过渡意义。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晋律》**(又称《泰始律》)为核心,同时辅以令、故事、式等法律形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以下是晋朝法律法规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 **一、法律体系的核心:《晋律》**
1. **制定背景**
司马昭执政时期,鉴于汉律、魏律(《新律》)过于繁杂,命贾充、杜预等重臣修订法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268年)颁布,史称《泰始律》,共20篇、620条,较汉律(60篇)和魏律(18篇)更为精简。
2. **主要特点**
- **“刑宽禁简”**:删减冗余条文,减轻刑罚,体现儒家“仁政”思想(如废除部分肉刑)。
- **篇章结构优化**:将魏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律首,作为总则;分则篇目调整为《盗律》《贼律》《诈伪》《告劾》等,逻辑更清晰。
- **礼法结合深化**:首次将儒家伦理正式纳入法律,如“准五服以制罪”(根据亲属关系远近定罪量刑),成为后世法典的重要原则。
3. **法律解释的权威化**
杜预、张斐等为《晋律》作注,阐释律文精神与适用标准,经朝廷批准后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张杜律”,此举提升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 **二、法律形式的多元化**
晋朝法律形式除“律”外,还包括:
- **令**:规定国家制度和行政规范,如《晋令》40卷,涉及官制、户籍、田赋等(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
- **故事**:即判例或官方成例,补充律、令的不足(如《晋故事》30卷)。
- **式**:关于公文程式、行政细则的规定(后世“式”的雏形)。
### **三、主要法律内容**
#### 1. **刑事法律**
- **罪名**:沿用秦汉以来的“十恶”前身罪名(如谋反、不孝、恶逆等),新增“违制”“诈欺”等罪名。
- **刑罚**:确立“五刑”体系(死、徒、笞、罚金、赎刑),废除宫刑,减少肉刑;贵族官僚可通过“八议”“官当”(以官爵抵罪)减免刑罚,体现等级特权。
- **原则**:“准五服以制罪”(亲属相犯,服制越重,处罚越重)、“累犯加重”“数罪并罚”等。
#### 2. **民事法律**
- **户籍与身份**:严格区分士族、庶族、奴婢的法律地位,士族享有免役、荫客等特权;推行“土断”政策(整顿户籍,限制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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