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3章 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律法规(2/2)
- **土地制度**:均田制崩溃后,土地兼并加剧,法律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放宽,承认土地私有权。
- **契约关系**:民间借贷、典卖田宅等契约形式更为普遍,法律对契约的保护有所加强。
- **商业法规**:各国为增加财政收入,重视商业管理,对盐、茶、酒等实行专卖(“榷盐”“榷茶”),并制定相关税法。
4. **司法制度的混乱与整顿**:
- **司法权分散**:地方藩镇握有司法权,滥用刑罚现象严重。
- **后周整顿**:世宗柴荣改革司法,限制藩镇司法权,恢复大理寺、刑部等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强调“慎刑”,对后世影响较大。
### 三、十国的法律概况
十国(如吴、南唐、吴越、前蜀、后蜀、楚、闽、南汉、南平、北汉)多模仿唐朝和中原五代法律,但也有地方特色:
- **南唐**:经济文化发达,法律相对完备,重视儒家伦理,刑罚较中原为轻。
- **吴越**:注重商业,海外贸易法规有创新。
- **南汉**:政治残暴,刑罚酷烈(如炮烙、肢解)。
- **前后蜀**:偏安一隅,法律多承唐制,重视农业与手工业管理。
### 四、历史影响
1. **承前启后**:五代法律是唐律向宋律过渡的桥梁,“刑统”体例为《宋刑统》(10世纪中国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直接继承。
2. **重刑教训**:宋朝建立后,吸取五代“重刑亡国”的教训,确立“宽仁”立法原则,减轻刑罚。
3. **制度创新**:土地、契约、商业等法规的调整,反映了唐宋之际社会经济的变革。
### 总结
五代十国法律的总体特点是**“乱世重典”**,在动荡中继承唐制并有所创新,虽存在刑罚严酷、司法混乱等问题,但其“刑统”体例、民事经济法规的调整及司法整顿措施,对宋朝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也为中国古代法律从“律令格式”向“敕令格式”的转变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