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章 金国的法律法规(2/2)

3. **婚姻家庭**

- 早期女真婚俗:同姓不婚、收继婚(父死妻其后母,兄死妻其嫂),后期受儒家伦理影响,禁止收继婚,强调“夫为妻纲”。

- 继承制度:贵族爵位、猛安谋克职位由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均分。

#### (三)行政与军事法律

1. **中央官制**

- 初期为“勃极烈”制(女真部落议事会),熙宗后仿宋制设三省六部,以尚书省为核心,法律规定官员选拔(科举)、考核(“廉察”制度)、俸禄等。

2. **军事制度**

- 以“猛安谋克”为军事编制,法律规定士兵训练、军备管理、战时动员等,逃亡士兵家属受连坐。

### **三、法律特点**

1. **民族融合性**

前期“女真旧制”与“汉法”并存,后期逐步汉化,尤其《泰和律义》完全以唐律为模板,体现“金承唐制”的特点。

2. **阶级与民族压迫**

法律维护女真贵族特权,对非女真族实行歧视性规定,同时镇压农民反抗(如金末红袄军起义后加重“谋反”罪名处罚)。

3. **实用性与灵活性**

因统治区域扩大,对不同民族地区实行“因俗而治”:女真地区适用旧俗,汉人地区用汉法,契丹地区保留辽制,体现“一境两制”或“多制”特征。

### **四、历史影响**

1. **对金朝统治的作用**

法律制度的完善巩固了女真族的统治,促进了北方地区的稳定与经济恢复(如世宗、章宗时期“大定之治”“明昌之治”)。

2. **对后世的影响**

- 元朝法律(如《大元通制》)吸收金国制度,尤其在刑罚、军事法方面;

- 保留了女真族习惯法元素,对东北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有一定传承作用。

3. **局限性**

民族压迫政策激化了阶级与民族矛盾,是金末农民起义(如红袄军、耶律留哥反金)的重要原因之一。

### **总结**

金国法律法规是女真族从部落联盟向中央集权王朝转型的产物,其发展轨迹体现了少数民族政权在汉化过程中的制度创新与矛盾。一方面,借鉴中原法律体系推动了自身封建化;另一方面,民族歧视与压迫又埋下了统治危机的隐患。金国法律在中华法系中起到了承前启后(上承唐宋,下启元明)的作用,是民族融合的重要历史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