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章 金国的法律法规(1/2)

金国(1115年—1234年)是由女真族建立的封建王朝,其法律法规体系在吸收辽、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女真族自身的习惯法逐步形成,具有鲜明的民族融合特征。以下从法律渊源、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影响等方面进行概述:

### **一、法律渊源**

1. **女真习惯法**

早期金国以女真部落传统习俗为主要规范,强调“以俗为法”,涉及婚姻、继承、刑事处罚等领域。例如,女真旧俗中“杀人偿马牛三十”的命价赔偿制度,以及家族复仇、部落联盟议事等习惯,在建国初期仍有保留。

2. **成文法的制定**

随着统治范围扩大(尤其占领辽、宋地区后),金国逐步借鉴中原王朝的法典体系,制定成文法:

- **《皇统制》**(1145年,熙宗时期):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以女真旧制为基础,兼采辽、宋法律(尤其是《唐律》和《宋刑统》),初步确立了“因俗而治”的法律原则。

- **《正隆续降制书》**(海陵王时期):补充《皇统制》,但因海陵王统治严苛,法律趋于残酷。

- **《大定重修制条》**(1182年,世宗时期):金世宗(“小尧舜”)对法律进行修订,删减酷刑,强调“慎刑”,吸收中原法律儒家化理念(如“八议”“十恶”),是金国法律成熟的标志。

- **《泰和律义》**(1201年,章宗时期):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共12篇30卷563条,篇目与《唐律》完全一致(名例、卫禁、职制等),标志着金国法律全面汉化,是金代最完备的法典(已失传,仅存部分条文)。

### **二、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 (一)刑事法律

1. **刑罚体系**

- 早期保留女真酷刑,如“击脑”“凌迟”“菹醢”(剁成肉酱)等;后期逐步汉化,确立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分绞、斩,流刑分五等(最重为二千里)。

- 对贵族官僚适用“八议”(议亲、议故等),体现等级特权。

2. **罪名**

- 维护皇权: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等),对危害皇权者处极刑。

- 民族统治:对汉人、契丹人等非女真族的反抗行为加重处罚,同时禁止女真族汉化(如世宗时期禁止女真人改汉姓、穿汉服)。

- 社会秩序:打击盗匪(“盗者,全家徙边”)、斗殴、欺诈等行为。

#### (二)民事法律

1. **身份制度**

- 实行“四等人制”雏形:女真人为“国人”,地位最高;其次为契丹、渤海人;汉人地位较低,南人(原南宋统治区汉人)最低。

- 奴婢制度:女真贵族占有大量奴婢(多为战争俘虏),奴婢可被买卖、赠送,主人杀死奴婢仅受轻微处罚(后期法律限制虐待奴婢)。

2. **土地与财产**

- 女真族实行“猛安谋克”土地制度(计口授田),禁止土地买卖;汉人地区保留中原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交易,但需官府登记。

- 契约关系:借贷、买卖(土地、奴婢、牲畜等)需订立书面契约,违约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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