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章 明朝的法律法规(2/2)
- **性质**:行政法典,仿照《唐六典》,以六部为纲,记载各机构的职掌、法规、事例。
- **编纂**:始修于弘治,成书于万历,共228卷,是明朝行政制度的集大成者,兼具法律与行政规范的性质。
### **三、法律特点**
#### 1. **重典治国与礼法结合**
- **严惩贪官**:朱元璋规定“凡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大明律》将“受赃”单独成篇,量刑极重。
- **强化礼教**:“十恶”中“不孝”“不睦”等罪名加重处罚,维护家族伦理和等级秩序。
#### 2. **强化中央集权**
- **抑制藩王与权臣**:严禁藩王干政,规定“奸党罪”(如大臣交结朋党、擅权植党),量刑严酷(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 **加强对地方控制**:通过《兵律》《刑律》严格管理地方军政与司法,如限制地方官权力。
#### 3. **民事与经济法规的发展**
- **土地与赋税**:《户律》详细规定土地所有权、买卖契约、赋役征收,承认永佃制等新型土地关系。
- **商业规范**:对商人户籍、市场管理、海外贸易(如“海禁”政策)有明确规定,虽限制商业,但也保护合法交易。
- **婚姻家庭**:维护父权、夫权,允许“一夫一妻多妾制”,离婚以“七出三不去”为原则,但也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4. **司法制度的严密化**
- **中央司法机构**:刑部(主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合称“三法司”,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三司会审”)。
- **地方司法**: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省级设提刑按察使司专掌司法。
- **特务司法**: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务机构干预司法,直接审理案件(如“诏狱”),凌驾于法律之上,加剧司法黑暗。
### **四、法律的局限性与影响**
#### 1. **局限性**
- **刑罚残酷**:《大诰》等法规的重刑政策激化社会矛盾,后期难以维持。
- **君主专制色彩浓厚**:皇帝可任意颁布条例、干预司法,破坏法律稳定性。
- **压制商品经济**:“海禁”“重农抑商”政策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 2. **历史影响**
- **承前启后**:《大明律》的体例和内容为清朝所继承,是中国古代最后一部以“律”为核心的法典。
- **东亚影响**:对朝鲜《高丽律》、日本《国律》等东亚国家法律有一定影响。
### **总结**
明朝法律法规体系以《大明律》为核心,通过条例、会典等补充,形成了“律例合编”的特色,体现了“重典治国”“礼法结合”的原则,既强化了中央集权,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其严刑峻法和专制本质也为明朝后期的社会矛盾埋下伏笔。总体而言,明朝法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