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章 民国政府土地清丈条例(1/2)

关于清代乃至民国初期土地丈量的章程细节,其核心在于 “规范程序、统一标准、杜绝纠纷” 。

由于清代官方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名为《土地丈量章程》的文献,其规定散见于《大清会典》、《户部则例》及各省的地方条例中。

到了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在清代实践的基础上,试图颁布更现代化的章程(如《土地调查章程》),但核心章程一脉相承。

结合清代实践和民国初年的章程,其核心的细节:

一、 丈量前的准备(定规)

1. 人员组织与回避制度:

主持者通常由州县官负总责,但实际执行是由其委派的书吏(如户房书办)、差役(如弓手) 以及地方上的乡保、甲长、士绅共同参与。

监督与互保,会要求相邻土地的业主、证人到场监督,防止吏胥舞弊。章程中常强调人员之间需无亲戚关系,以防串通。

2. 器具标准化:

核心工具:弓尺。这是最关键的丈量工具。

标准定制:清代规定,弓尺长五营造尺(一营造尺约32厘米,故一弓约1.6米)。民国后曾尝试改用公尺,但民间多沿用旧制。

器具校验:丈量前,必须公开校验弓尺,确保其长度符合官方标准,防止使用“大弓”或“小弓”作弊。

3. 文书与公告:

发布告示,明确丈量区域、时间和规则。

准备好鱼鳞图册(土地清册)、红契(已税契)、白契(未税契)等原始凭证以备核对。

二、 丈量中的流程(行步)

1. 基准确定:

首先确定土地的 “四至” :东、南、西、北各至何处(如东至某姓田、西至某河)。

由业主指认地界,邻地业主确认。

2. 丈量方法:

起手与转角:从土地的某个基准点开始,拉直弓尺。遇到转角处,必须确保弓尺与边界垂直,形成直角。对于不规则形状,会采用 “割补法” ,将其近似为多个规则图形(如矩形、三角形)分别计算。

计数与记录:专人拉尺,专人大声报数(如“东横十八弓,南纵二十五弓”),专人记录。记录者需复诵一遍以防听错。

复杂地形处理:

丘陵、洼地:清代章程通常规定“平坦土地按实有丈尺,山荒水洼不堪耕种者酌量折算” ,但折算比例往往由官员和地方习惯决定,弹性很大。

道路、沟渠、田埂:章程会明确规定这些是否计入应纳税面积。通常官道、大型沟渠不记,但田间的生产用小路、水沟可能会折算计入。

3. 面积计算:

基本单位:240平方步 = 1亩(这是核心公式)。1步 = 1弓 = 5尺。

计算方法:将丈量得到的长(纵)、宽(横)弓数相乘,得到平方弓数,再除以240,即得亩数。

公式:亩数 = (纵弓数 x 横弓数) \/ 240

示例:一块地,东西宽(横)20弓,南北长(纵)30弓。

面积 = 20 x 30 = 600 平方弓

亩数 = 600 \/ 240 = 2.5 亩

三、 丈量后的工作(定案)

1. 绘制图形与造册:

将丈量结果绘制成图,称为 “坋图” 或 “形段图” ,标明土地形状、尺寸、四至,附在鱼鳞图册和新的地契之后。

详细登记入清册,包括业主姓名、土地类别(民田、官田、屯田等)、面积、等则(上、中、下地)、应纳税额。

2. 公示与纠错:

将初步的清册在城门口或乡里公所张榜公示,给民众一定期限(如一个月)提出异议,称为 “首告”。

无异议后,才最终定案,作为征税的合法依据。

四、 章程中重点防范的弊端

防范吏胥作弊:

“卖弓”:使用非标准弓尺。

“虚步”:丈量时弓尺不拉直,或跳跃计数。

“诡寄”:默许豪强将土地伪报到他人名下以逃避赋税。

防范业主作弊:

“飞洒”:将自己的土地面积分散到别人名下。

“隐瞒”:指认地界时故意缩小范围。

这是一套完整的土地丈量章程,是一套集组织管理、几何测量、数学计算、产权登记和廉政监督于一体的复杂行政程序。

它虽然在设计上力求精密,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技术落后、人员腐败和地方势力的干扰,其效果往往大打折扣,这也是为什么从清代到民国,土地清丈始终是个难题的根本原因。

在涉及对满清遗老遗少、皇室皇亲贵族的皇庄土地进行清丈,是民国初年土地改革中最为棘手和敏感的问题之一。

它不仅是经济行为,更是深刻的政治与社会变革。

当时并未有一部名为《皇庄清丈特别条例》的全国性法规,但其处理原则和细节散见于北洋政府的各项法令、内务部\/财政部的训令以及对特定皇产(如奉天、热河、京津地区)的处理案例中。

一、 根本原则与法律定位

1. 产权定性原则:

区分国有与私产:明确宣告,原属于清室官产(如内务府官庄、祭田、牧厂)及八旗官地,原则上收归国有,列为“官产”进行清丈和处理。

承认部分私产:对于有明确契据、证明为王公世爵、遗老遗少个人私产的土地(而非爵位配地),在验明正身后,承认其私有产权,但需纳入正常的民地清丈流程。

2. 法律依据:

援引《清室优待条件》中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的条款。同时强调,“官产”不属于“私产”范畴,民国政府有权接管和处置。

依据民国《土地收用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土地的测量、登记和产权变更。

二、 清丈前的特殊准备工作

1. 设立专门机构:

成立 “京津官产清理处” 或 “直隶皇产清丈局” 等专门机构,直属中央财政部或内务部,以绕过可能被旧势力渗透的地方政府。

机构中需配备既懂现代测量技术,又熟悉清室档案和旧制的专门人才。

2. 档案调取与核对:

强制要求逊清皇室内务府提供所有《鱼鳞图册》、《黄册》、《庄头账册》等原始档案。

与前清户部档案进行交叉比对,以识别“正额庄田”与“浮多地”、以及被庄头隐匿的土地。

3. 发布专门公告:

明确宣示清丈的范围、原则、时间表以及对皇庄的特别政策,以安定人心,减少谣言和抵抗。

三、 核心清丈细节条例

针对皇庄的特殊性,条例会包含以下关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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