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章 民国政府土地清丈条例(2/2)
关键问题 处理细则(假设的条例内容)
1. 产权确认 “凡前清内务府、宗人府名下之官庄、粮庄、瓜园、果园等,一律视为国有官产,由清丈局直接接收、清丈。” “凡王公世爵之庄园,其与爵位相随之‘随爵地亩’,于该爵位废止后,地亩收回国有。其有红契、白契可证之私置产业,经核查无误后,按民产办理。”
2. “庄头”处理 “所有前清委派之庄头,在清丈期间须到场指界,并缴清所有旧册。清丈后,其管理权自动终止。” “庄头自行开垦之‘浮多地’,若其能证明系自身投入工本,可酌情给予一定补偿,或准其优先承领、承租,但须按新章缴纳地价或地租。”
3. 土地分类与处置
正额庄田: 清丈后,直接列为国有公产,由官产清理处估价,招佃放垦或公开发售,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浮多地: 一经清出,全部收归国有,处理方式同上。
佃户承耕地: 保障实际佃户的优先承佃权或优先购买权,以稳定农业生产,避免社会动荡。
4. 赋税(升科) “所有清丈后之皇庄官地,自放垦或发售之年起,承垦人或买受人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田赋。” 这意味着彻底结束了皇庄“不纳粮”的特权历史。
5. 特殊照顾与过渡政策 “为体现优待,可从前清皇室官产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作为逊帝及皇室之用度,但须纳入民国财政监管。” “对于积极配合清丈、主动缴验契据的王公遗少,在其私有土地的清丈和登记中,可酌情减免部分手续费。”
四、 可能遇到的阻力与应对策略
条例的制定者必然预见到巨大的执行阻力,因此会配套严格的保障条款:
1. 应对武力抵抗:
“如遇庄头煽动佃户,聚众抗丈,或毁损标桩,得由清丈局申请地方军警,予以弹压,首要分子依法究办。”
2. 应对法律纠缠:
“设立专门申诉渠道,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清丈执行。对于以产权纠纷为名,行阻挠之实者,经查实后,其土地视为官产予以没收。”
3. 应对行政腐败:
“清丈人员如有受贿、徇私、丈量不公等情,一经发现,立即革职,并移交法院惩处。” 强调对执行队伍本身的监督。
这样一部细节严密、立场强硬的专门条例,其核心目的可归结为:
政治上:宣示民国主权,终结封建土地特权。
经济上:将大量隐匿、低效的皇庄土地纳入国家税基,增加财政收入。
社会上:打击“庄头”等中间剥削阶层,一定程度上缓和佃农的处境。
然而,在北洋政府时期,由于政局动荡、军阀割据、行政能力低下以及清室势力的持续抵抗,如此彻底、公正的清丈几乎未能实现。
很多时候,所谓的“官产清理”变成了权势阶层和军阀们的一场 “盛宴” ,他们通过低价收购、强行霸占等方式,将大量皇庄土地攫为己有,而真正的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这套土地清丈条例,更像是一个“理想的蓝图”,揭示了民国初年现代化国家建设所面临的巨大历史惯性阻力。
民国初年,东北地方政府对皇室土地(皇庄)的清丈政策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旨在将前清遗留的官有地转化为私有地,以增加财政收入并推动边疆开发。
以下是具体政策细节及相关文献条例的梳理:
土地国有化转向私有化民国成立后,东北地方政府(奉天、吉林、黑龙江)通过清丈土地,将前清皇室庄田、王公府地、围场等官地收归国有,再丈放给私人,实现“土地私有化”。
核心原则包括:
“正额归府,浮多归国”:原册地地价归王公所有,私垦浮多地归国有。
“先尽原佃承领”:优先允许原佃户低价购地,避免土地兼并。
2. 清丈机构设置
奉天省:1914年设立“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统一管理皇室庄田、官荒、河淤地等。
吉林省:1915年成立“吉林全省土地清丈局”,颁布《吉林省清丈民旗各项地亩暨兼放零荒规则》,对民旗地亩按亩清丈。
黑龙江省:1916年设“清丈兼招垦总局”,推行《黑龙江省招垦规则》和《黑龙江省清丈规则》。
核心政策条例及实施细则
1. 清丈章程与地价规定
《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王公庄地查丈章程》(1915年)
丈放范围:前清皇室庄田、内务府地、王府地、苇塘山荒等。
地价标准:上等地每垧30元大洋,中等地20元,下等地10元;浮多地亩需补缴地价。
原佃优先:庄佃可优先承领,若无力购买,政府收回另放。
《黑龙江省沿边荒地抢垦章程》(1930年)
抢垦资格:允许垦户“抢垦”未垦官荒,三年内垦齐(第一年20%、第二年60%、第三年100%)。
分成机制:垦熟后,民地按原户三成、垦户七成分劈;官荒地则按等次补缴地价。
2. 催垦与惩罚机制
《奉天省催垦章程》(1920年代)
开垦时限:领荒后三年内需垦至十分之四,否则未垦部分收回,原价不退。
淘汰惰农:对拖延垦殖者“一律淘汰送回原籍”,高效垦殖者按成绩奖励。
3. 移民安置与土地分配
《兴安屯垦区移民办法》(1929年)
垦殖形式:分“军垦”(驻防军团开垦)和“民垦”(放荒招佃)。
扶持政策:移民可获免费火车票、农具种子借贷(三年后返还),每户给荒四方(180垧)。
交通优惠:北宁铁路发售“减价优待票”,移民携带农具免运费。
三、文献条例列表
以下为政策实施中的核心文献及内容摘要:
《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章程》 1914年 统一丈放前清皇室庄田、官荒、河淤地,触发王庄大规模国有化。
《王公庄地查丈章程》 1915年 规定地价分三等,浮多地归国,解决府佃矛盾,稳定税收。
《黑龙江省招垦规则》 1916年 三年未垦即收回另放,杜绝“领荒不垦”。
《沿边荒地抢垦章程》 1930年 垦户分三年垦齐,官民分成,加速土地开发。
《兴安屯垦区移民办法》 1929年 提供交通、农具、种子支持,吸引关内移民超百万。
四、政策影响与争议
1. 经济成效
1915–1924年,奉天丈放王庄地190万亩,黑龙江放荒超300万亩,土地税成为军费重要来源。
移民涌入使东北耕地面积激增,1927–1929年移民超300万人。
2. 社会矛盾
宗室分化:上层王公通过人脉早获地价,下层宗室被忽视。
庄佃困境:地价虽降,贫佃仍难筹集资金,部分土地被权势者垄断。
3. 主权意义在日俄侵夺东北资源的背景下,清丈政策确权国土,抵制殖民渗透。
文献来源:上述条例详见《奉天公报》《黑龙江省政府公报》及地方档案(如辽宁省档案馆藏清丈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