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7章 述职天枢(2/2)
“元首、副帅、丞相,”他声音平稳,带着一种经过实践锤炼后的笃定,“卑职与云副使此行,遍历十州及链州、琉求、盘州、云崖州、爪哇诸洲,乃至建州五年的南溟洲。所见所闻,深感我华胥立国虽仅十数载,然法治根基之深植,秩序维护之有效,远超卑职初时所想。此乃元首与诸位大人高瞻远瞩,制度设计之功。”
他首先定下基调,并非虚言奉承,而是基于事实的判断。“于天枢、链州、琉求等核心及早期开发之地,律法条文深入人心,监察院体系运转流畅,官吏大多恪尽职守,民众遇事愿诉诸律法,商事纠纷亦多依《商律》裁决,此乃‘公序良序’之明证。尤其是万民议事院立法、监察院监督、各级司法署执法的架构,相互制衡,确保了权力不致滥用,此为我华胥区别于旧制之根本优势。”
话语清晰,褒扬之处具体而微,并非空泛。东方墨微微颔首,青鸾眼中也掠过一丝认可。
然而,李贤话锋随即一转,语气变得更为审慎:“然,金无足赤。于边远新拓之州郡,尤以南溟、雨林、珍珠等州为甚,问题亦不容忽视。”他开始条分缕析,指出症结所在。
“其一,在于‘稳定’与‘程序’之权衡失当。”他提及南溟洲“广利号”案例,“地方判官为求快速平息事端,避免族群冲突,往往过度援引《边疆治理临时条例》中‘尊重地方习俗’之条款,而忽略了《商律》所保障的普遍交易规则与程序正义。单方指认即可扣货,未经第三方鉴定即可裁断,此举短期内或可维稳,长远看,却损害了法律的可预期性与公正性,寒了外来商贾之心,亦助长了本地势力恃宠而骄之气。”
“其二,新兴律法理解与执行存有偏差。”他列举了霞屿州同罪异罚之例,以及盘州某地对新颁布的《专利暂行条例》理解粗浅,导致格物院新技术权益受损之事。“部分官员观念仍停留在旧时‘刑名钱谷’之范畴,对于保障商事活力、鼓励格物创新之新法,学习不足,运用生涩,导致律法精神在基层未能完全落地。”
“其三,量刑尺度仍需统一,边远州郡民众诉讼成本高昂。”他补充道,“相同或类似案情,在不同州郡,甚至同一州郡不同判官手中,刑罚轻重时有差异。而雨林、珍珠等州,民众欲诉至州府,往往需跋山涉水,耗时费力,无形中限制了其寻求司法救济之权利。”
他的陈述,既有宏观概括,又有具体案例支撑;既肯定了主流成绩,又不回避支流问题。每一个论点的提出,都伴随着简洁有力的例证,显示出他并非走马观花,而是真正沉下身去,触摸到了华胥司法体系在最细微处的脉搏跳动。
云舒在他提及某些遭遇阻力或需隐秘调查的案例时,会适时以最精炼的语言补充一二,点明当时环境的复杂与应对之策,为李贤的宏观论述提供了坚实且富有临场感的注脚。
李贤最后总结道:“总体而言,我华胥司法,大架已立,根基稳固。然边疆之治,犹如琢玉,既需尊重其天然纹理(地方习俗),亦需遵循普世之规(统一律法),稍有不慎,便可能伤及玉质。如何于‘变通’与‘原则’之间寻得最佳平衡点,如何让律法之光平等照耀每一片新拓之疆土,乃是未来亟待深究之课题。”
言毕,他微微垂首,等待上峰垂询。厅内一时无人言语,唯有他方才条理分明、切中肯綮的汇报,如同投入静湖的石子,在三位领袖心中激起层层思量的涟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