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章 法理暗涌,旧鼎新柴(1/2)
江南苏杭府的富商毒杀案,因格物大学堂毕业生王睿的毒物检验而峰回路转,真凶——一名能接触到药材的贴身仆役最终认罪伏法。此案虽已了结,但其引发的波澜,却刚刚开始向帝国的司法体系深处扩散。
案件卷宗连同王睿的检验记录被呈送刑部,立刻引起了轩然大波。
都察院几位以卫道自居的御史,联名上奏,措辞激烈:“苏杭府案,倚仗器测之术定谳,开千古未有之恶例!夫刑名者,皋陶相传,春秋决狱,重在明刑弼教,观其心迹。今若以瓶罐反应断人生死,置《大明律》之‘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于何地?长此以往,胥吏持奇技以弄权,酷吏借器测以罗织,国法荡然,人心危惧!”
奏章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在朝堂上激起了巨大的争论。支持者则认为,器测之术能“格物致知”,探求真相,使真凶难逃,无辜者得雪,正是“明刑”的体现。
一直静观其变的高拱,此次也未保持沉默。他在内阁议政时,持重地言道:“苏杭之案,结果虽善,然过程可虑。刑狱关乎人命,岂能尽付于未经验证之新法?若推而广之,天下刑名皆效仿此道,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老夫以为,当慎之又慎。”
压力,再次汇聚到林凡身上。
面对汹汹物议,林凡没有强行辩驳,而是再次祭出了他屡试不爽的策略——试点。
他向皇帝上了一道长长的奏疏,并未直接为“器测”张目,而是从“恤刑慎罚”、“泽及无辜”的仁政角度切入:
“陛下,臣闻古之圣王治狱,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也。然人之智慧有限,冤假错案,古今难免。今有格物之法,或可于纷繁线索之外,另辟蹊径,佐证案情,以补人力之穷。若因其新而一概斥之,恐失明明德、恤民命之本心。”
他恳请皇帝,恩准在刑部之下,设立一个级别不高、但权责清晰的“刑名格物检验所”,并选择南北各一省进行试点。检验所仅负责接受委托,对物证进行检验分析,出具“格物检验文书”,其结论仅作为审案参考,不具备直接定罪的效力,最终裁决仍牢牢掌握在主审官手中。
同时,他建议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法司与格物大学堂共同拟定《刑名格物检验暂行章程》,对检验项目、方法、文书格式进行严格规范。
这是一个极其谨慎而务实的方案,既回应了保守派的担忧(不剥夺法官权力),又为新方法打开了一道门缝。皇帝权衡再三,最终朱批:“依议。着该部堂详议章程,务求稳妥,试行以观后效。”
“刑名格物检验所”在京城一个不起眼的偏院内挂牌成立。王睿因苏杭府案的表现,被调任为首批检验员之一。然而,成立之初,门庭冷落。
各地刑名官员大多持观望态度,不愿轻易将案件的关键证据送来检验,生怕惹上“标新立异”、“依赖奇技”的非议。偶尔送来的,也多是一些无关紧要、或早已定论的陈年旧案,意在试探。
检验所内,王睿和他的同僚们并不气馁。他们利用这段空闲时间,反复演练各种检验流程,完善文书档案,甚至主动向刑部的老仵作、老书吏请教传统验伤、辨迹的方法,试图找到新旧之间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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