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7章 律学博士的争鸣(1/2)

开元二年三月十五,太学明法堂。

这座始建于前汉的建筑,在春日暖阳下显露出古朴庄重的气韵。堂前立着獬豸石像,那是传说中能辨是非曲直的神兽,也是律法的象征。今日,明法堂内座无虚席——不仅律学博士、刑部官员、太学生济济一堂,连御史台、户部、大理寺都有人前来旁听。

因为今天要辩论的,是一桩前所未有的案子。

堂中主位坐着三位老者:律学博士祭酒郑玄,刑部侍郎周翰,大理寺少卿杜衍。他们面前的案几上,堆放着厚厚的卷宗。堂下分坐两列:左边是太学律学博士及高年级学生,右边是刑部、御史台的官员。后排则是其他各部的旁听者,以及几位奉旨前来的翰林学士。

“带原告、被告上堂。”郑玄的声音苍老而沉稳。

两名商贾模样的人被引到堂前。原告是个五十多岁的老者,姓钱,是洛阳西市“四海货栈”的东家;被告四十出头,姓孙,是广州来的海商。

钱掌柜先开口,声音带着委屈:“大人明鉴!去岁九月,这孙海商从广州运来一批南洋香料,价值三千贯。他说手头紧,想与我合伙销售,他出香料,我出货栈和人手,利润五五分成。小人念他是广州来的客商,就答应了。”

他指着案几上的几本账册:“香料运到后,小人雇人分装、售卖,三个月全部卖完,总得钱四千贯。按约定,该分他两千贯。可小人去结账时,他却说香料实际价值五千贯,要分两千五百贯!这、这不是出尔反尔吗?”

孙海商连忙辩解:“大人,钱掌柜只说对了一半。当初谈合伙时,我确实说香料值三千贯。但那是成本价!从南洋采购,到广州装船,再运到洛阳,运费、损耗、关税,加起来成本就到了四千贯。我若按三千贯与他合伙,岂不是要亏本?当时我们说好的是‘按实价合伙’,他如今却只认口头说的三千贯!”

“你胡说!”钱掌柜激动起来,“当时说的就是三千贯合伙,白纸黑字……哦,没有黑字,是口头约定!但西市的刘掌柜、王掌柜都可以作证!”

“他们是你朋友,自然帮你说话!”孙海商也不示弱,“我这边也有证人,船上的账房先生记得清清楚楚!”

堂上三位主审交换了一下眼神。这案子难就难在:双方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契约;证人各执一词,难以采信;而涉案金额高达两千贯,又不能草草了事。

更重要的是——这是第一桩因“海商合伙”纠纷闹到官府的案子。随着广州港的开通,南洋贸易日益兴盛,这类合伙经营越来越多,相应的纠纷也开始出现。可现有的《晋律》,对这类新兴的商业行为,缺乏明确规定。

“肃静。”郑玄敲了敲惊堂木,“钱掌柜,孙海商,你们可愿接受太学明法堂的公议?”

两人对视一眼,都点了点头。他们知道,这案子若按常规审理,至少要拖上半年。而明法堂的公议虽无判决权,但影响力极大,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

“好。”郑玄转向堂下,“今日之议,一为理清此案是非,二为探讨此类新兴商事纠纷当如何审理。请诸位畅所欲言。”

首先发言的是律学博士张昭,他是研究《晋律》的权威,年近六旬,须发皆白。

“老夫以为,此案当依《晋律·杂律》中‘市易’条款审理。”张昭声音洪亮,“该条款规定:凡交易,须明定价钱,立契为凭。若无契约,则以证人证言为准。今双方均无契约,而证人各执一词,按律,当采信品性更优者之证言。”

他顿了顿,看向钱掌柜:“钱掌柜在西市经营三十年,信誉卓着,从未有欺诈之事。而孙海商初来洛阳,底细不明。故老夫以为,当采信钱掌柜之言,按三千贯合伙价判决。”

话音刚落,刑部员外郎李贽就站了起来。这位四十多岁的官员以“善断疑案”闻名,曾参与修订《市易律》。

“张博士所言,学生不敢苟同。”李贽拱手道,“《晋律》中的‘市易’条款,制定于百年前,主要针对的是本地、小额的交易。如今海贸兴起,动辄数千贯,运输数月,成本复杂,岂能简单套用旧律?”

他走到堂中,环视众人:“学生以为,此案的关键不在‘该信谁’,而在‘该如何认定合伙价格’。海商从南洋采购香料,有采购价;运至广州,有关税、仓储费;从广州运至洛阳,有运费、损耗。这些成本,是否该计入合伙成本?”

太学生席中,一个二十出头的年轻人站了起来。他是律学高材生陆逊,祖父曾是前朝刑部尚书。

“学生以为,该计入。”陆逊声音清朗,“合伙经营,顾名思义,是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孙海商出的‘资’,不只是那批香料,还包括采购、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投入。这些投入产生了价值,理应计入合伙成本。”

“谬矣!”另一位老博士反驳,“若如此,岂不是海商说多少成本就是多少?谁能核实他从南洋采购的真实价格?谁能核算万里海路的实际损耗?此例一开,海商便可随意虚报成本,侵吞合伙人之利!”

“所以需要新规!”李贽提高声音,“学生建议:今后海商合伙,必须订立书面契约,详细列明货物成本、运输费用、预期利润分成。契约须经市舶司或当地官府公证备案。若无契约发生纠纷,则按‘行业惯例’审理。”

“何为‘行业惯例’?”郑玄问。

“就是同类商品、同等条件下,大多数商人认可的价格和分成方式。”李贽解释道,“比如南洋香料,从广州到洛阳,通常运费是货值的一成;损耗在百分之三到五之间。这些惯例,可由各行业商会拟定,报官府备案,作为审案参考。”

堂内顿时议论纷纷。这个提议太新颖了——让商人自己定规矩,官府只负责备案和仲裁?

“此法可行。”一直沉默的大理寺少卿杜衍开口了,“前朝审理商事纠纷,常因官员不懂商道而误判。若能让懂行的人拟定规则,官府依规则仲裁,既能提高效律,又能保证公正。”

但刑部侍郎周翰有顾虑:“让商会自定规则,会不会形成垄断?大商人联合起来,定下对自己有利的规矩,挤压小商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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