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章 战国时期的法律法规(1/2)

战国时期(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21年)是中国历史上社会剧烈变革、列国争霸的时代,各国为了富国强兵、巩固统治,纷纷推行变法改革,制定了适应时代需求的法律法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也各具特色,但总体趋势是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法律内容更注重加强君主集权、促进农业生产、规范社会秩序和军事行动。以下是主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概况:

### **一、魏国:李悝《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 **背景**:魏文侯任用李悝变法,为巩固改革成果,制定《法经》(约公元前5世纪末)。

- **内容**:

- **结构**:分六篇,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础:

1. **《盗法》**:惩治盗窃财产的犯罪。

2. **《贼法》**:惩治人身伤害、叛乱等严重犯罪(“盗”指财产犯罪,“贼”指危害人身安全和政权的犯罪)。

3. **《囚法》(《网法》)**:规定囚禁和审判罪犯的程序。

4. **《捕法》**:规定追捕罪犯的程序。

5. **《杂法》**:处理“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如越城(翻越城墙)、赌博、贪污、淫乱等。

6. **《具法》**:规定量刑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根据情节加重或减轻处罚。

- **特点**:

- 以惩治“盗”“贼”为核心,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阶级利益。

- 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并存。

- 影响深远,商鞅携《法经》入秦,成为秦律的基础;后世汉律、唐律等均受其影响。

### **二、秦国:商鞅变法与秦律——重刑主义与耕战结合**

- **背景**:秦孝公任用商鞅变法(公元前356年、前350年),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强调“法治”“重刑”。

- **主要法律内容**:

1. **奖励耕织**: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免除徭役),禁止弃农经商。

2. **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斩一首者爵一级”,严禁私斗。

3. **推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加强中央集权。

4. **连坐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一人犯罪,邻里牵连),包括家属连坐、什伍连坐、军伍连坐。

5. **重刑原则**:“轻罪重罚”,如“弃灰于道者黥”(往路上扔垃圾受墨刑),以威慑民众。

6. **统一度量衡、文字**:规范经济和文化秩序(虽非刑法,但属法律范畴)。

7. **焚烧诗书,禁止私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加强思想控制。

- **特点**:

- 法律严苛,轻罪重罚,体现法家“刑赏分明”“不别亲疏”的原则。

- 内容全面,涵盖行政、民事、刑事、经济等多个领域。

- 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保存了大量秦律条文(如《田律》《厩苑律》《仓律》《法律答问》等),证实了秦律的细致和严密。

### **三、楚国:吴起变法与“仆区之法”“茅门之法”**

- **背景**:楚悼王任用吴起变法(公元前386年—前381年),楚庄王时已有成文法。

- **主要法律**:

1. **“仆区之法”**:春秋时期楚文王制定,惩治窝藏罪,“盗所隐器,与盗同罪”(窝藏赃物与盗贼同罚)。

2. **“茅门之法”**:楚庄王时制定,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茅门(宫门),违者廷理(法官)可击杀驾车者。

3. **吴起变法相关措施**:

- 削弱贵族势力:“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裁汰冗官。

- 禁止私门请托,整顿吏治。

- 军事改革:“厉甲兵以时争于天下”,提高军队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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