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章 晋朝的法律法规(2/2)
- **婚姻家庭**:维护父权、夫权,规定“一夫一妻多妾制”,离婚以“七出三不去”为原则;禁止良贱通婚,士族联姻需门当户对。
- **物权与契约**:保护土地私有(如占田制下的土地分配),规定买卖、借贷、租赁等契约需经官方“公验”才具法律效力。
#### 3. **行政法律**
- **官制**:确立三省六部制雏形(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规定官吏选拔(九品中正制)、考课(“上计”制度)、监察(御史台)等制度。
- **经济法规**:推行“占田制”“课田制”,规定士族、平民的占田限额;统一度量衡,规范盐铁专卖(西晋初期一度放松,东晋后加强)。
### **四、司法制度**
- **中央司法机关**:
- **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下设正、监、平(“廷尉三官”)。
- **御史台**:监察百官,参与重大案件审理(如“风闻奏事”)。
- **尚书省**:设“三公尚书”“都官尚书”分管司法行政与刑狱。
- **地方司法**:州、郡、县三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士族垄断地方司法权,审判常因人而异。
- **诉讼程序**:原告需提交“诉状”,被告可答辩;允许“直诉”(越级申诉,如登闻鼓);刑讯逼供仍被允许,但限制拷打次数。
### **五、晋朝法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1. **承前启后**:《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最完善的法典,其篇章结构、礼法结合原则为隋唐律典(如《开皇律》《唐律疏议》)奠定基础。
2. **士族特权的固化**:法律明确维护士族门阀制度,导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社会不公,加剧阶级矛盾。
3. **文化融合**: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如北魏)借鉴晋律,推动法律文化的民族融合。
### **六、局限与衰落**
- **阶级不平等**:士族特权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庶民、奴婢权利被严重剥夺。
- **执行混乱**:东晋时期,地方割据、战乱频繁,律、令常被滥用或废弛,“故事”(判例)的作用超过成文法。
- **门阀干预司法**:士族豪强操纵司法,甚至私设刑堂,中央司法权威削弱。
总之,晋朝法律在法典化、儒家化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是中国古代法律从“汉律”向“唐律”过渡的关键阶段,但其维护士族统治的本质也埋下了社会动荡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