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6章 辽国的法律法规(2/2)
- 罪名:吸收唐律“十恶”,但表述略有不同(如“谋叛”称“背国”),同时针对游牧社会特点,严惩“盗窃牛马”“逃亡”等罪。
- 刑罚:五刑之外,有“木剑”“大棒”等附加刑,契丹贵族可用金、银赎罪。
2. **民事法**
- 财产权:土地分为“头下军州”(贵族私产)、“斡鲁朵”(皇室财产)和“州县民田”(汉人耕地),法律保护土地私有权,但禁止汉人购买契丹贵族土地。
- 契约:买卖、借贷需订立“契券”,违约者受罚,契约纠纷由官府调解或判决。
3. **婚姻家庭法**
- 契丹人实行一夫多妻制,重视氏族血缘;汉人实行一夫一妻(士大夫多纳妾),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继承制度:契丹贵族爵位、财产由嫡长子继承,无子嗣者可由养子或兄弟继承;汉人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强调宗法秩序。
4. **司法制度**
- 中央司法机构:北面官设“夷离毕院”(掌刑狱),南面官设“大理寺”“刑部”;地方司法由各级行政长官兼理。
- 诉讼程序:允许“越诉”(直接向皇帝申诉),设有“登闻鼓”“肺石”等直诉渠道,后期出现专门的监狱“百尺牢”。
### **四、历史影响与局限性**
1. **历史意义**
- 辽国“因俗而治”的法律制度,是多民族政权治理的早期尝试,为后世元朝“四等人制”、清朝“满汉异法”提供了借鉴。
- 促进了契丹族与汉族的文化融合,推动了北方地区的法律文明发展。
2. **局限性**
- 民族歧视明显,前期“蕃汉异罚”加剧民族矛盾;
- 法典长期不系统,习惯法与成文法冲突时有发生;
- 后期法律虽向统一发展,但未能完全消除民族差异,最终随辽国灭亡而失传(辽国法典原文未留存,主要散见于《辽史·刑法志》及中原史书)。
### **五、法律文献的遗存**
辽国法律文献大多亡佚,现存史料主要来自:
- 《辽史·刑法志》:系统记载辽国法律演变,但较为简略;
- 《契丹国志》《宋史·辽传》:记录部分案例及制度;
- 考古发现的辽代墓志铭、碑刻(如《耶律仁先墓志铭》):反映司法实践中的等级特权。
### **总结**
辽国法律法规是契丹族传统习惯与中原汉法融合的产物,其“因俗而治”的双轨制既是对多民族治理的创新,也体现了民族差异下的不平等。尽管存在局限性,但其在制度设计上的探索,对中国古代多民族政权的法律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中华文明的多元一体格局增添了独特篇章。